“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是有条件规定的

“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是有特定条件规定的“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拍卖地皮款与企业无关”。“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确实有此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

“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是有特定条件规定的

我发表“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岀租、抵押”一文,引起一定反响。个别人仍继续散布 “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拍卖地皮款与企业无关”。这完全是“不学无术”,在“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的混淆是非,制造“歪曲”政策的“舆论”。

“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确实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中国预计什么时候会收回所有土地,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国预计什么时候会收回所有土地,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是有条件规定的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即使如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和“退回土地出让金”。

从上述规定看,“地皮是国家的,政府有权收回”是有特定条件的。“就是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因之,我们应全面、正确的学习领会政策法规,这种“断章取义”的 “歪曲”政策法规害人匪浅。

凤县蔬菜公司 刘春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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