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不动产登记!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现行城市规划实施前(2012年12月7日前)已办房产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自建房,除了纳入近期征拆建设范围的道路及需控制的主次干道外,符合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区自然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22〕20号)印发实施以来,相关单位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让利于民为原则,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更好地准确把握该文件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就贯彻该文件明确如下有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规划……的房屋,不适用于本通知。”

明确事项:(一)关于广西农垦西江农场管辖的,除贵港市妇幼保健院以西片区,西南大道以南、西环路以东,七、八分场旧场部,九分场(西氮)片区纳入控制范围外,其他范围不属控制范围。(二)港南中心城区,以中山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为界,在此界限内已获用地报批批复或纳入城市主次干道控制范围的,不适用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三)具体城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规划、城镇征收拆迁范围、棚改区改造(旧城改造)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为准。

二、规划问题

(一)关于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中需要出具规划意见事宜

明确事项:在适用范围内的三区各乡镇(街道办)的自建房、各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2016年2月28日)前已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的,无需出具规划意见即可按程序登记办证。在现行城市规划实施前(2012年12月7日前)已办房产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自建房,除了纳入近期征拆建设范围的道路及需控制的主次干道外,符合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办理情形的,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个人自建房涉及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的事宜

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等政策法规,个人自建房是否符合不动产分割、合并条件的问题,由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根据分割、合并相关规定直接收件审核,视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让群众少跑腿。

三、建筑及处罚

(一)原乡镇建设管理站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

原乡镇建设管理站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的时限内建成房屋并及时申请提出竣工验收,因各种原因房屋至今仍未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符合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有关办理情形的,且已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房屋的,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报告且结论为合格的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同时,按规定处理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个人自建房违建重复处罚问题

对于已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自建房,此前规划等部门已作出处理,要求被处罚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罚款,被处罚人已缴纳罚款但未按处罚要求完成拆除违章建筑,现申请按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供《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凭证或已缴纳罚款凭证,原已处罚建筑视同已处罚到位,不再重复处罚。

(三)处罚标准问题

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

事关不动产登记!

明确事项:整栋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按总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部分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建筑部分按5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四、关于老旧开发区申请材料无法提供原件问题

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已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 予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因时间久远及当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导老旧开发区建设时,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未规范等原因,造成丢失或缺失老旧开发区业主不能完整提供《协议书》或《安排通知书》及缴清房地款凭证等材料,只能提供复印件或部分材料,已建成房屋且实际居住了多年的。

明确事项: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对只有申请材料复印件的,业主先到老旧开发区项目主导开发的单位进行核实,查阅存根材料,如能找到存根的,以存根材料核实为准;如不能核实到存根材料的,由乡镇政府开具情况属实说明并盖章,按规定开展权籍测绘及权籍调查并实地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06年公告基准地价,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土地出让

(一)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个人自建房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超过原证书记载面积的3%(含3%)的,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登记;”

明确事项:该情形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部分土地,且原证书登记的土地性质为划拨,超出原证书登记部分土地须与原证书记土地一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年期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原证书登记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部分土地须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及期限等条款与原证书记登记土地保持一致。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存档。住宅类按土地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40%收取出让金,商业类按土地所处土地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收取出让金。

(二)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原证书记载面积的3%但不超过15%(含15%),……认定当事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属。”

明确事项:该情形须公告30日。土地原为划拨性质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部分土地和原证书记载面积土地须一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年期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土地原为出让性质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部分土地须签订原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年期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按土地所处土地级别及用途基准地价100%收取出让金。

(三)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住房,原土地属教育、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用途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现实际用途为住宅的,直接按住宅用途确定土地性质,根据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关于个人房屋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问题”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存档。

六、产业园区

(一)产业园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界定问题

明确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6年2月28日)以前已签订招商协议并已供地的产业园区项目,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业园区项目无法登记办证问题,可适用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并按工作专班制定的流程办理。

(二)产业园区改革与历史遗留办理不动产登记衔接问题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要求,2022年7月1日起,市产业园区改革正式实施,相关职能已授权或委托市高新区管委会。

明确事项:相关职能正式授权(委托)前,市产业园管理范围的(粤桂园、石卡园、西江教育园),以及江南园、西江园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设计要点、相关规划核实(审查)意见。相关职能正式授权(委托)后,根据机构改革和相关职能授权,市产业园管理范围的粤桂园、石卡园、西江教育园由市高新区产业园管委会按规定出具相关规划核实(审查)意见深圳06年公告基准地价,其他产业园区以现各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范围按规定出具相关规划核实(审查)意见;园区内的“八个一”配套项目适用贵政办通〔2022〕20号办理情形。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9日

供稿:确权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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