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公安系统中仅部分地区设有政委?

为何公安系统中仅部分地区设有政委?

文章如下:

经常关注公安系统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政委的设置主要出现在县区和支队(总队)层面,而在其他层级的公安机构中则较少见到这一职位。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政委的基本概念。政委一职起源于军队。在军队中实行双首长负责制,军事主官负责作战和训练,而政委则负责思想政治和队伍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并在特殊时期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部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准军事化管理的地方公安机构。为了确保队伍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公安系统沿用了军队的双主官制,在县市区公安系统、地市公安各支队、省公安厅下属各总队、公安部下属各局设立了政委一职,主要负责公安内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单位的党务、人事、绩效、意识形态、工青妇等事务的管理。在职能定位上,公安系统的政委与军队政委基本一致,但在角色作用上存在一定差异。

公安系统实行的是行政负责制,局长(队长)作为单位的党委书记,主持全局工作,是真正的总负责人;政委兼任党委副书记,主要负责协助局长(队长)抓队伍建设,在政治待遇、级别待遇等方面略逊一筹。相比之下,军队政委作为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常委会,对部队重大决策具有绝对话语权,与部队长地位相当,是真正意义上的首长。

那么,为什么公安系统中只有部分单位设立政委呢?目前,公安系统仅在公安部各业务局、公安厅各业务总队、市公安局下属业务支队、县区公安局这四个层级的单位设立政委。大部分政委集中在县区一级公安系统。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1. 组织架构需要:部队只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委,相当于地方处级单位。派出所、大队等基层科级单位无需设立政委,而县区公安局及以上机构则符合处级单位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这些地方设立政委。

  2. 工作管理需要:设立政委的目的是确保公安机关和警察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保持革命本色。在基层公安系统,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需要有专职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认识、政治责任、大局观念、党性思维等方面进行梳理,以保障队伍建设和服务群众。

  3. 相互监督需要:虽然公安系统的政委不如军队政委那么强势,但他们仍然是系统主官,在做好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可以对行政主官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在县区公安局、市局下属业务支队等基层单位,直面群众,执法权限较大,尤其需要相互监督,政委与局长(队长)搭档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互相提醒、互为监督、彼此影响,对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4.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此外,公安系统不仅在县区公安局、市局业务支队、省厅业务总队和公安部业务局设立政委,还在基层派出所、大队设立了教导员,在市局和省厅设立了政治机关(政治部主任),这些岗位虽然不是政委,但实际上分担了政委的职责,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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