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首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又称市场份额。指

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发问,在评审过程当中,是不是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

首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占有率。

市场占有率又称市场份额。指企业的某款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或品类中所占比重。通常情况下,市场占有率越高竞争力越强,反应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不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没有具体条文的限制性规定。不过,深刻分析一下市场占有率与企业范围二者间的关联。可以发现,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总体比中、小、微型企业高,这间接触及了企业的范围要素。

依据《中小企业增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范围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履行差别待遇或者轻视待遇。”

可以看到,如果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为了轻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排挤或轻视中小企业。

在今年5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编号:20190515-3272-3258596)中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87号召)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范围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范围条件有亲密关系,因而不得作为评分标准。”

综上所述,市场占有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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