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广告违法典型类型

“该房地产广告明显违反了其中的第二款规定,虽然案值不大,但在房地产广告违法中却很典型,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影响力强,一旦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商品或者服务往往也更严重。

新《广告法》实施至今已经超过8个多月了,苏州市工商局查处的77个违法案例显示:有些行为其实只要当事人学过这部法律,或者增强点法律意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以下,为苏州市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专门挑选出来较为典型的3种类型案例,希望广大广告企业引起重视并警示。

房地产广告用交通、教育等条件误导宣传

案例:2015年,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广告单页中因使用了“1分钟至某湖公园,2分钟湿地公园,3分钟人民路,4分钟某广场……”等宣传内容,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

提醒: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系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该房地产广告明显违反了其中的第二款规定,虽然案值不大,但在房地产广告违法中却很典型,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影响力强,一旦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商品或者服务往往也更严重。”市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近期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理财产品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3种广告违法典型类型

案例:2015年12月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市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在其公司门头上安装了户外门头广告,含有“某某财富:个人资产三年翻倍”等字样。办案机关在对被举报广告核实后,认定其对外宣传的“个人资产三年翻倍”系对未来效果、收益情况的一种保证。

提醒:“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即有关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相关执法人员称,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利用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

案例:2016年3月,某电视台播出了一则某品牌滴耳油药品广告,称“某品牌滴耳油除耳鸣治耳聋,一大盒就行。”并举例:“某企业工人张瑞患噪音性耳鸣,经当医生同学推荐使用后,耳鸣耳聋全好了”。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涉案广告药品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是“滴耳油”,属非处方药,而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广告审查文件和广告用语相关证明。

提醒: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出证明的……”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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