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林州市九鼎铸业有限公司、安阳中能门窗有限公司、郭现峰、郭海兰、张国庆、胡燕利、杨玉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州市九鼎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800万元、利息及罚息。被告安阳中能门窗有限公司、郭现峰、杨玉勋、张国庆、郭海兰、胡燕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林州市九鼎铸业有限公司、安阳中能门窗有限公司、郭现峰、杨玉勋、张国庆、郭海兰、胡燕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九鼎铸业有限公司、安阳中能门窗有限公司、郭现峰、杨玉勋、张国庆、郭海兰、胡燕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郭现峰
性别:男
年龄:42
身份证号:****851X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陵阳镇南郎垒村村西149号。
失信被执行人:杨玉勋
性别:男
年龄:51
身份证号:****4558
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都区安矿路2号院南院13排6号。
失信被执行人:张国庆
性别:男
年龄:33
身份证号:****1779
户籍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盖村铺村西街4号。
失信被执行人:郭海兰
性别:女
年龄:42
身份证号:****8523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陵阳镇南郎垒村村西149号
失信被执行人:胡燕利
性别:女
年龄:34
身份证:****4028
户籍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盖村铺村西街4号.
立案时间:2015年7月29日
执行案号:(2015)豫0581执125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州市九鼎铸业有限公司、安阳中能门窗有限公司、郭现峰、郭海兰、张国庆、胡燕利、杨玉勋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罚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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