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能否参加政府采购

那么,事业单位能否参加政府采购。部分业内人士表示,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但事业单位在某些条件上是欠缺的。采购实践证明,某些政府采购的服务只有事业单位能提供,

某事业单位持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不是财政资金也走政府采购吗,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建议:“你们是事业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文件,你们的投标将被判做无效投标。所以建议你们不要买招标文件了。”该事业单位随即提出质疑。

那么,事业单位能否参加政府采购。

观点一:不能参加政府采购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但事业单位在某些条件上是欠缺的。

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就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但是一些事业单位没有社保记录。另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业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其服务内容包括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因此,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从事经营活动时会受到一些限制。该工作人员最后举例说,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根本无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不能参加政府采购。

观点二:一定条件下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郭俊杰认为,事业单位是属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合格供应商的要求。郭俊杰表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一些事业单位逐步由社会性、公益性为主转向营业性、开发性,如何规范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我国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是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如果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则应该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以企业为形式的经营组织。这种经营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必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法人定义,这种经营组织应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是登记注册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公司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两类,二者在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是财政资金也走政府采购吗,《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标志着国家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但经营单位本身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的法人承担。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前提是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单独成立经营组织,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仍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

观点三: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一方面事业单位符合法律关于供应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参加政府采购是现实所需。

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事业单位是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参照经营性单位的考核内容,事业单位也完全可以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良好的信誉,我国的事业单位都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其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质检单位、技术认证单位都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人员,具有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如不存在违法记录,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采购实践证明,某些政府采购的服务只有事业单位能提供,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是现实的客观要求。1.从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上看,事业单位就是供应商。如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信息与咨询等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同时就是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2.某些政府采购的“服务”只能由事业单位提供,或者一定范围内的惟一事业单位提供,如“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3.事业单位参加市场竞争已经是客观事实。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都直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市场行为不可能缺少事业单位;4.从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也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含“事业单位”。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文龙也认为事业单位完全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事业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因此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作为资格不合格而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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