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妇女的再嫁风气,你知道多少?

唐代时期,社会传统的主流观念无疑是儒家礼教。但种种迹象表明,伴随着礼教的一度衰弛与民族风俗的融入,这种传统观念的约束尤其是对女性的约束明显有所减弱。

唐代再嫁的普遍性便是减弱的直接证明,要分析唐代的妇女再嫁,不能将社会各阶层的妇女一概而论,根据其所处阶级的不同,分别论述。

唐代时期,离婚或是丈夫死亡的妇女选择再嫁属于相对普遍的情况。皇室妇女和贵族仕官作为天下人的表率家中都屡次出现再嫁的妇女。更不用说下层妇女,在失去婚姻的情况下,生活的困境更会促使她们做出再嫁的决定。

一、皇室妇女再嫁

唐代皇室中,母仪天下的后妃便不乏再嫁者:唐太宗弟齐王被诛,其妃改事太宗,因生子,一度还欲立为皇后;武则天、杨贵妃皆属再嫁自不必言;肃宗吴皇后先嫁柳氏,后入掖庭事肃宗,因生育皇子而封后。五代各朝统治者更不以女子失身再嫁为意,可以佐证唐代这一时期的皇室再嫁女子再嫁情况。

后唐明宗纳有夫之妇魏氏为妾,并以其与前夫之子为已于,甚爱之,后来继子继位为帝。后晋出帝纳寡居的叔母冯氏为皇后。最引人注目的是后周太祖,前后四娶,即皇后柴氏、淑妃杨氏、贵妃张氏、德妃董氏皆为再醮之妇,清人因而诧异惊叹:“不可解也!”可见,当时唐代后妃中属于再嫁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唐书》中记载的公主再嫁人数有25位。唐朝中公主的总数211位,但出嫁和早夭的就有34位,有嫁人记载的134位。后期数十位公主的文献记载并不清楚,书中所记载公主,除了名字和封号之外,缺乏生平事迹等其他资料。

新唐书记载:“妇人内夫家,虽天姬之贵,史官犹外而不详。又僖、昭之乱,典策埃灭,故诸帝公主降日、薨年,粗得其概,亡者阙而不书。”因此,唐代再嫁公主的总人数应该超过了书中记载的公主总数。即使按照《新唐书》中有详细记载的25位在总人数134位有婚史的公主中占有相对较大的比例。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唐代公主再嫁现象在当时屡见不鲜。唐朝的公主是学者在讨论唐代妇女再嫁时经常引用的例子。唐朝前中期自高祖到肃宗之女史书中有详细记载的公主一共九十八人,其中再嫁者二十七人,还有三位公主三嫁。也就是说,唐肃宗之前的公主,也就是说肃宗以前的公主,三分之一曾经二嫁或三嫁。

其中安定公主第一次嫁王同皎,然后嫁韦擢,又嫁崔铣,致其死后,竟因为与四位丈夫合葬而在朝堂引起争论。唐代公主再嫁人数众多,一方面是因为,公主拥有权利,可以挟其位,在二嫁,三嫁中选择自己中意的人。

比如太平公主,仗着皇帝的恩宠,先嫁薛绍,薛绍被诬告谋反后,武则天为了让太平公主嫁给武攸暨,直接杀了其妻。另外一方面,当时的社会中认为公主再嫁符合礼法的规定,不会遇到过多阻挠。不过,唐中期以后,随着李唐皇室日益崇尚礼教,对于公主再嫁也开始进行限制,规定有子嗣的公主、县主不得改嫁。

以上所述的公主再嫁皆集中在唐朝中期及以前,后期公主再嫁在史料中记载较为少见。虽记载或有缺略,但总体变化十分明显,这应与唐中后期皇室礼教观念加强及此禁令有着直接关系。

二、贵族仕官

贵族仕宦人家女子再嫁也屡屡见于史载。武则天母家杨氏女先嫁李氏宗室,武周代唐后,诏命离婚,杨氏遵父命改醮胡氏。唐玄宗政变功臣越国公钟绍京夫人许氏也是再嫁之妇,前夫去世后,“再结移天之援,后适越国钟绍京。”天宝年间,士人崔某死后,其妻年少色美,剑南节度使仇兼琼“欲聘纳之。”

房玄龄发迹以前有一段时间病到奄奄一息,当时他对妻子说,我病重了,而你年纪还小,不要自己独自生活。“初为左丞相韦济妻,济卒,奔(王)缙。缙嬖之,冒称为妻,实妾也。”左丞相韦济之妻李氏丈夫死亡之后,投奔王缙,王缙纳李氏妻室(或说为妾)。

当时儒门大家韩愈,其长女第一任丈夫是李汉,第二任丈夫是,两人都是韩愈的门生。韩愈的墓碑上写了两任女婿的名字,并没有避讳。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风气。以上例子可见,唐代当时上层社会的风气非常开放。

司徒裴璩家族为河东名门望族裴氏,他的女儿嫁给土族郑氏子,女婿因病逝世,裴璩命其女再嫁。上述山东名门土族郑远之女嫁宰相魏元忠之子魏升,因魏升因为参与武三思,中宗皇后韦氏的兵变失败被杀,魏元忠也牵连入狱,郑远见魏家失势要求离婚,“今日得离书,明日改蘸。”

山东名族卢氏女嫁给崔绘为妻,丈夫去世时卢氏尚且年幼,她的哥哥想让她改嫁他门。最后,由于卢氏内心坚定不移而被迫放弃。显而易见的是,当时的士族认为改嫁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官员贾直被贬岭南,在诀别的时候,对妻子说,生死没有办法预估,我走之后,你可以及时再嫁。没有明确的家法族规对唐代妇女再嫁的现象限制或鼓励,但从相关氏族对于再嫁的态度中可以窥见家法族规对再嫁的态度。由此可以想见,此类事情在士族中并不为家法族规所约束。

三、下层妇女

唐代上层妇女再嫁相对自由,下层妇女再嫁在史料中也屡见不鲜。南阳临湍县有村妇,丈夫死后,守节寡居,官员不免除赋税,“弧穷无托,遂意再行”这类。贞观年间,某少妇“自言家在南十余里,夫死无儿,今服禫矣。将适马嵬访亲情,丐衣食。”后被迫改嫁王申子求娶时,“身既无托,愿执井灶。王申即日,借衣贯酒,礼纳为新妇。”

天宝年间,汴州有位周简老,其表妹“嫁与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于是改嫁周皓;贞年间,有一位沈氏,丈夫死后,“萍泊南海”,后来有人请求许氏嫁给他,遂许焉;元和年间,有位女性本来就“少孤无家”,丈夫死后感到更加孤单,后被迫与太原王煌“成结之礼。”

前举彭城刘氏夫人再嫁可能也与贫穷和寡助有关,因为墓志中说到:“孤且提孩,家复食贫,天穷之痛,于斯为甚”;贞元元和年间,湖城等县里的监狱中,“有囚数十人,并积年禁系,其妻儿皆乞于道路以供狱粮,其中有身禁多年妻已改嫁者。”前述例子中,妇女再嫁大多由于家中贫困所致。

唐代敦煌民间,也经常有妇女主动提出离婚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嫁的。《新妇》云:“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曾夫婿。’翁婆闻道色(索)离书,忻忻喜喜。”可见当时的妇女可以主动提离婚。敦煌《放妻书》文献中大多鼓励离婚后的妇女再嫁。

如:“自后夫则任娶贤妻,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净虑。”“自别之后,愿妻再嫁富贵德高夫。”《秋胡变文》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便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可见当时敦煌地区对于妇女改嫁司空见惯。

敦煌壁画所绘内容也对妇女改嫁持宽容态度。如北周第296窟和晚唐第85窟《微妙比丘尼缘品》中详细描绘了微妙三次改嫁的过程,第一次是她走投无路之下嫁给一个无业酒徒;第二次是微妙不堪忍受酒徒虐待,逃离后和一个长者子结为夫妇;第三次是长者子暴病身亡后,微妙按当地风俗被殉葬活埋,又被盗墓的贼首强迫为妻。

虽然该故事反映了一个妇女的悲惨遭遇,但对于其多次改嫁的情况则认为正常。可见,当时敦煌地区妇女改嫁的情况非常普遍。妇女再嫁现象普遍除了当时世人观念原因以外,家穷是使得下层妇女改嫁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环境中,下层妇女若丧夫,便会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经济原因是造成寡妇不得不改嫁的一个原因,这就导致很多本家承担了唐代妇女在失去丈夫之后的养老义务。但也有本家长辈如父、兄想要摆脱包袱,收取聘礼,夺志行嫁或者夫家为觊觎资产,劝逼寡妇再嫁。从以上所列事例来看,民间下层妇女再嫁可能多有因经济压力、为生活所迫者。这种道德之外的经济因素也是值得注意和探究的。

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也是下层妇女改嫁的另一重要原因。武则天的执政,称帝开唐代宫廷妇女参政之风,此后步其后尘者频频出现,和后来的封建朝代相比提升了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唐代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各项活动,深入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各领域。不仅使自己获得再嫁的劳动技能赋予自身的价值,还推动了家庭和社会的而发展。

四、总结

下层妇女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拥有相对自由的再嫁自主权。唐代虽然再嫁普遍,但是恪守礼教道德从一而终或由于其他原因终身守寡的妇女也不在少数。无法统计谁是社会的主流,只能说二者同时并存于社会现实中。

但相对其他时代来说,至少可以得出结论:唐代再嫁现象普遍且道德压力不大。需要注意的是,隋唐数百年间,礼教观念包括妇女贞节现总体上呈现逐渐加强的趋势,上述唐中期以后唐德宗等对礼教的倡导、对公主改嫁的限制便是这种趋势的体现。由此推断,妇女再嫁与守节可能也有此消彼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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