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区土司制度研究概述

藏族居民聚集在我国的西北、西南,贯穿西部地区,居民人数众多,聚集点相对分散,聚集点形成的部落间又有很多分支,增大了历代王朝对其的统领难度。

结合藏族各部落间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虽不同,但彼此都存在一个共性——宗教信仰。藏族人民普遍受佛教思想的影响。

再明确个性,藏族间各部间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一个对于藏族人民的统治制度油然而生。 藏族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王朝统治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治理边疆的制度,在治理祖国西、南疆域和稳固多个民族间的相互统一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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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司制度的演变

《礼记•王制》中有“因俗而治”恰与土司制度相辉映。

土司制度前身是羁縻制度,这种制度开始于先秦时期。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

秦王朝对西南夷当地的土酋进行了分封。至此,羁縻制度在历朝历代中不断演变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有将“军事打压”和“羁縻招抚”相互结合等等。羁縻制度本质上来说依旧维系各部落原有的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各个部族土酋的地位表面上也没有太大变化,而中央王朝正是通过这些土酋对这片领域进行统治。

元代后,为方便吐蕃事务专门设立一个中央机构名为宣政院。在羁縻制度演化的过程中,土司制度也悄然出现萌芽。土司制度的发展可以这样概括:宋朝是开端,元朝是发展,到明清时期,土司制度趋于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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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羁縻制度还是土司制度都贯穿着“因俗而治”的思想,从客观上讲,这种制度既加强了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而且也联系了各民族内部的稳定和谐。

二、职位品阶的基本内容

据相关史料记载,土司制度的文职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形成在宋朝;武职则出现在唐宋时期,形成于明朝,隶属于明朝的兵部。

《明史·职官志四》记载,始形于明朝的武职下设指挥使司、宣慰使司、宜抚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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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使司中设有正三品指挥使、正五品土千户和正六品土百户各一人任职,从三品指挥同知和从五品副土千户各两人任职,正四品指挥佥事有四人任职;

宣慰使司含有从三品宣慰使、正四品宣慰同知、从四品宣慰副使、正五品宣慰佥事、从七品经历以及正八品都事各一人任职;

宜抚使司含有从四品宣抚使、正五品宜抚同知、从五品宣抚副使、正六品宣抚佥事、从八品宣抚经历、正九品宣抚知事、从九品照磨各一人任职;

安抚使司含有从五品安抚使、正六品入安抚同知、从六品入安抚副使、正七品安抚佥事以及从九品安抚吏目各一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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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讨使司含有从五品招讨使、正六品招讨副使、从九品招讨吏目各一人任职。

长官司含有正六品长官、从七品副长官、吏目各一人任职;

蛮夷长官司含有正六品长官和从七品副长官各一人任职。

武职在清朝时逐渐完备,除了设置上述明朝中相同的职位外,追加了土弁,土弁中包含从三品的土游击、正四品的土都司、正五品的土守备、正六品的土千总以及正七品的土把总。

在《大清会典》中第四十七卷有补充,清朝还设立无品级无文职的两个武职界限,分别是土舍和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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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在明朝是趋于完善状态的,明朝的文职隶属于吏部,文职下设有土府、土州和土县。

土府含有正四品土知府、正五品土同知、正六品土通判、正七品土推官、正八品土经历、正九品土知事;

土州含有从五品土知州、从六品土州同、从七品土州判、从九品土吏目;

土县含有正七品土知县、正八品土县丞、正九品土主簿以及土典吏。

清朝延续了明朝部分设置的同时,也加入了一些职位品阶的变动。其中包括正四品的土知府品阶调整为从四品,追加设置土巡检、土驿丞为土官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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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位品阶的变革

土司制度中的文职始于宋朝,元代在宋朝的基础上设有宣慰司、安抚司以及长官司等等,武职制度的萌芽开始出现,到了后来明朝,武职制度逐渐有了一个体系。相较于宋元时期,土司制度的品阶在明朝普遍较低,如此一来便于明朝统治者进一步对土司职位进行细化。

清朝初期,土司制度仍然延续明朝,没有太大的变革;后来改土归流后出现了客观上的显著变化。比如:土司的数量在四川区域内有大幅度的增长,反之对比川、滇等地区土司数量变化呈下降态势。而这一客观变化的背后是土司势力的削弱以及管辖区域的缩减。

四、土司的贡赋制与承袭制

《中甸县志资料汇编》中记载,赋税在中甸藏区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分别是耕地税又作田赋;住地税又作差发以及草地税又作酥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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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处我们按年计算缴纳粮食数(田赋)、征收的税款(住地税)以及征收的酥油,大中甸境需要上交的青稞数为一千八百零七京石五斗五升四合,每年还应按时支付税款有四百二十八两七钱五分四厘以及配合征收六百八十一觔八两六钱的酥油;小中甸境需要上交的青稞数需上交的青稞数为一千八百零七京石五斗五升四合,每年还应按时支付税款二百五十二两二钱三分五厘以及配合征收二百七十四觔七两八钱的酥油;江边境需要缴纳的米粮数为二百一十七京石六斗五升九合八勺,每年还应按时支付税款一百二十九两七钱九分七厘;格咱境需要上交的青稞数为七百零七京石八斗八升六合,每年还应按时支付税款四十两零一钱二分七厘以及配合征收一千二百六十九觔四两的酥油;尼西境需每年配合征收二百三十九觔的酥油。以上中征收的所有酥油需尽数交于喇嘛寺。

故中国历代王朝非常注重土司制度,不仅仅是因为它所带来上述标记的经济利益,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巩固边疆流域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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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以来土司制度一直是奉行袭承制,依照若嫡庶有序,即先考虑嫡长子再考虑其他;亲疏有序,即孙子、女婿、妻子、最后是舍人。

到明朝后,《明史•职官》有云“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土官无子,许弟承袭;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者,令婿袭,或许其妻袭。”

由此说明,明朝仍沿袭了元代的继承特点,这一继承特点一直持续到了清末。明朝还规定土司职务一经承袭必须前往京城面圣,这一规定在康熙十一年被废除。

五、土司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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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助中央管理基层,其中包括征收田赋、住地税和酥油,管理部落内部治安,管理部落粮仓以及整修道路设施。

第二掌管司法权利,处理部落内部出现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第三管理部落内部土地,将土地下放到农民手中,定期征收土地税,得到土地的农民还需要按时服役。

第四掌管山林权,如那些需要向中央缴纳酥油的部落,部落内的土司掌管一片区域的山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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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司薪俸

土司前期是没有俸禄的,但随着土司制度后续的变革,土司的俸禄也发生了变化。《大明会典》中记载以粮米给予土官,依照官职品阶,宣慰宣每月可得米粮26石,同知每月可得米粮24石,副使每月可得米粮21石。

宜抚使每月可得米粮21石,同知每月可得米粮16石,副使每月可得米粮14石,安抚使每月可得米粮14石,同知每月可得米粮10石,副使每月可得米粮8石。

千夫长每月可得米粮16石,副千夫长每月可得米粮14石。长官每月可得米粮10石,副长官每月可得米粮8石。此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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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信、号纸、诰敕

中央统治者一经任命的土官都会赐予印信、冠带以及诰勅作为凭证,印信、冠带以及诰勅也对应着土官职位和品阶。

印信是由礼部根据土司的不同品阶授予颁发的,《明史》中有记载,正三品以上给予银印,从三品以下给予铜印。

号纸就是中央统治者给土官的任命文书,就是授予官职的一个凭证,这个凭证与职位品阶的高低没有关联,无论品阶大小号纸都是一样的。

诰勅和号纸大致相同,也是中央统治者任命土司的一个文书。印信、号纸对于一个土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有所丢失必然要接受不能承袭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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