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蒙古人、色目人等有何差别?待遇有何异同?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游牧民族——蒙古族所建立的君临全国的王朝。它统一了全国,结束了三个多世纪的分裂状态。

元朝版图广大,民族众多。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发展的民族融合政策,但同时也造成了各个群体在各个领域的不同待遇。

政治地位的不同

元朝政府吸收了金朝女真统治者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有兵权、钱谷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规定,根据元朝的不同民族及其被征服的先后顺序,把全国各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根据其所处的等级,在仪礼制度、军事制度、职官制度、科举制度、法律制度等各方面加以区别对待。

在蒙古众多氏族中,真正最核心的统治集团仍然只是被称为“黄金家族”的成吉思汗及其诸弟、诸子。元朝把他们统治下的各民族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并根据其所处等级,在各方面作出了各不相同的政策或规定。终元之世,汉人、南人受到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与蒙古人、色目人相较,政治地位上的民族畛域极为明显。

职官制度的不同

元朝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掌握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正所谓“元制百官皆蒙古人为之长”。在元朝,中央官员一律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只有在缺少蒙古人时,才在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元朝政府严禁汉人、南人、女真、契丹人冒充蒙古人担任达鲁花赤。只有条件艰苦,气候恶劣,蒙古人不敢赴任达鲁花赤一职时,才允许汉人充当达鲁花赤。

元朝时期,后辈的兄弟子侄承荫前辈的官职也是重要的入仕途径,这一制度称为“承荫”。所谓“承荫”,是指子孙因先辈官职及功勋而由朝廷推恩得以袭官爵。元朝的承荫制度初定于至元四年(1268),即:“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

元朝的官制正所谓是“古一代之制,未有汉人、南人为正官者”。清人赵翼曾指出:“有元一代中外百官,偏重国姓之也。”

科举制度的不同

元朝开科取士较辽、金要晚很多,金代进士出身的中书令耶律楚材认为“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者”,上书奏请朝廷开科取士,于是元朝政府于公元一二三七年罾下诏诸路举行考试,以论、经义和词赋三科取士,史称“戊戌选试”。

但这次开科取士尚未实行中央一级的会试。此后又有过多次的开科尝试,直到公元一三一三年才又下诏,元朝政府于公元一三一五年,方才正式实行科举取士。这时距离元朝建立已经有四十余年了,蒙古人、色目人在为官入仕方面已经奠定了其优势地位,因此他们不希望这种他们并不熟悉的科举考试动摇他们的地位。

在考试难度上蒙古人、色目人的应试难度要比汉人、南人小很多。以第一场为例,蒙古人、色目人仅试经问,并只于四书中出题,而汉人、南人要应试明经、经疑、经义三方面内容。以“场策”为例,蒙古人、色目人仅以时务出题,答题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南人则以经史、时务出题,答题限一千字以上。

在元朝,科举中选者在发榜时也有所不同,“蒙古色目人作一榜”,称为右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称为左榜。在名额录取上,蒙古人、色目人所占比例也大于汉人、南人。

元朝乡试科场有十七处,从中录取三百人参加会试:“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会试后从中录取一百人:“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

汉人、南人是元朝人口的主体,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也在蒙古人、色目人之上。尽管乡试中选者各为七十五名,会试中选者各为二十五名,录取人数相等,但按人口比例来计算,蒙古人、色目人的中选比例是要高出汉人、南人的。

总体来看,元朝科举以“试蒙古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为特色,汉族儒士在元朝以科举入仕的道路并不宽阔,绝大多数汉族儒士都抱有遗憾,有人叹日:“怎么穷巷士,埋首书卷间;年年去射箭,临老犹儒冠!”

法律制度的不同

元朝以前各个朝代的法律,也存在差别性,但主要体现在阶级上的差别。元朝的法律制度也有阶级的差别,但更明显的是民族上的差别。

蒙古人和色目人犯法,量刑和处罚都要比汉人和南人轻得多。比如伤人罪。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如有违犯之人,严厉惩罚。可是如果汉人殴打蒙古人致死,在法律上却有更为严格的处罚:“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蒙古人因争执或乘醉殴死汉人,罚其断罚出征,赔偿烧埋银,无需偿命。比如盗窃罪,元法一般都要处以黥刑,初犯者要刺在左臂上,再犯者刺在右臂上,三犯者则刺在脖子上,但蒙古人不在刺字的范围内。

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若犯轻罪,可以不受拘捕。只有犯了死罪才要服法,但每天仍要提供饮食。如果蒙古人触犯了法律,则要选择蒙古官吏来断罪、行杖。在元朝,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最高地位,其次是色目人,再次是汉人,最后是南人。

蒙古人和色目人在法律上享有诸多的照顾,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却不一定负有不侵犯他人的义务。汉人和南人往往被规定要履行许多的法定义务,但却难以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一些基本的权利,比如人格权、生存权及诉讼权都无法实现。

结语

元朝是一个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因素都很突出的朝代。元朝的大一统和行省制对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以及中华民族的发展史有着深远的积极作用。元朝开放的文化政策和活跃的对外关系,也对古老的中华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元朝的征服战争所带来的经济破坏,元朝民族政策中的民族畛域等等消极因素,我们也必须承认。不过,元朝民族政策中的民族畛域因素,没有换来元朝的稳固,也没有解决民族之间根本的矛盾问题,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矛盾在元朝一直存在,并在元朝后期特殊条件的下激化,成为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不过,元朝政府实行的民族政策不能一概地否定,元朝政府在文化、宗教等方面也采取了各仍其俗,以柔其人的政策,其实也是对各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尊重。这客观上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加强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相互交流。

少数民族受到了汉族文化的影响,加快了汉化进程;汉族也受少数民族影的响,给汉族文化增添了活力。这些都是比较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对当时社会的发展和民族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无疑是有进步意义,对于这些我们应该给予公正的评价。

朝时,科举、官制、法律等方面民族畛域因素的存在,更多的是出于蒙古贵族垄断国家政权的考虑,汉人、南人还是有一定的政治空间的。军事上的严格控制,也是为了国家稳定的需要,并不仅仅是针对汉人、南人。蒙古族作为历代中国统治者之一,他们的统治最主要的目的一定是为了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

总的来看,元朝的衰败与灭亡的原因像其它王朝一样非常复杂,它一方面亡于皇室频繁的内部争斗、大臣的擅权和整个统治集团的贪婪、腐朽和堕落,另一方面亡于民族上层与统治阶级的双层压迫之下各种矛盾的激化。

我国自秦汉时期以来就形成了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格局,历史上各民族都对祖国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各民族都是祖国的缔造者,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从秦汉以来的历代统治者,不管他们有没有意识到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但和谐的民族关系都对历代政权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某些政权的存亡与兴衰更与民族关系是否和谐有着直接的关系。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是历代政权都会面对的问题,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离不开和谐的民族关系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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