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与事业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大分类

备案制与事业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大分类

在当前的事业单位体系中,除了军官转业、军士(士官)安置等特殊情形外,公开招聘考试已成为选拔正式工作人员的主要途径。通过这一流程,被录用的人员将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与其正式工作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

然而,并非所有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有事业编制。其中,备案制人员便是一个特例。让我们先了解备案制的概念。

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由编办核定事业编制总数。拥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将由编办审批并进行实名登记,直到退休。这种模式有效控制了事业单位的人员规模,节省了财政支出。但事业编制的稳定性可能导致工作人员缺乏忧患意识,影响工作积极性。此外,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可能受限于人社部门统一招聘的规定,难以根据需求自主选拔人员。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开始试点探索备案制管理,如备案制教师、备案制医护人员等。以公立学校为例,备案制意味着编办为学校核定一个事业编制总数,但不固定到人,而是属于学校和岗位。这样一来,学校可自主招聘、设置岗位类型、组织竞聘上岗及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等。上级单位按编制数拨款,不过问学校人员管理。

备案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主要区别在于:

  1. 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审批制度,在编办的编制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编制属于个人。可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间调动,甚至有机会成为公务员。若原有事业单位合并或注销,国家负责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2. 备案制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编制属于岗位,非个人。到岗后占用一个事业编制名额,但离开后自动失去。无法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间调动,即“占编不入编,编随岗走、不随人走”。若原有事业单位撤销,理论上国家不承担安置责任。

备案制的初衷旨在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单位活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弊端,如各地细则差异、工资待遇差距以及五险一金差异等。因此,有意向报考事业单位的朋友需充分了解事业编制人员和备案制人员的差异。招聘备案制人员的公告、岗位表中会明确标注“备案制”等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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