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书记的干部管理权限究竟归属于谁?

在我国,干部管理遵循着“下管一级”的基本原则,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管理下一级的领导干部。例如,中央负责省级干部的管理工作,省级则负责厅级干部,以此类推,市级管理处级干部,县级管理科级干部。当然,基于工作需要,也存在少数情况下会下管两级的情况。这一原则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央干部改革的精神,旨在适度下放人事管理权,实现“管少”、“管好”、“管活”干部的目标,相关制度至今仍在沿用。

根据这一原则,乡镇书记作为乡科级领导干部,理论上其管理权限应在县一级。然而,由于乡镇书记所处的层级和地区差异,其实际管理并不完全由县一级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在直辖市,乡镇行政区划虽为乡级,但其主要领导(包括乡镇书记)按处级管理,乡镇书记为正处级干部。理论上,他们的管理权限应属市委组织部,但由于直辖市为正部级架构,市委组织部原则上仅管理下一级的厅级干部,因此,直辖市的乡镇书记实际上仍由所属的县区管理。换言之,直辖市的乡镇书记仍是县管干部。

  2. 在副省级城市,乡镇行政架构与直辖市相同,均为正处级。鉴于无法纳入副部级规格的市级层面管理,乡镇书记由县区直接考察任命,同样属于县管干部。

  3. 在普通地级市,乡镇书记为常规的正科级规格,管理权限归县委组织部。然而,作为乡镇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乡镇书记也是重点培养的副处级干部。从长效管理的角度出发,部分地市的组织部门通常将乡镇书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县、市双重管理,乡镇书记的使用和交流需报备、审批。

  4. 在直筒子市(即不设区的地市),如广东省的中山、东莞等地,因不设城区而只设乡镇,干部管理权限自然上移至市委组织部。因此,乡镇书记无疑为市管干部。这种情况较为特殊,目前全国仅有广东、甘肃、海南等少数省份的地市存在。

综上所述,除特殊情况外,大多数城市的乡镇书记及乡镇长的干部管理权限均归属县里,而非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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