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行政架构深度剖析:省领导的界定与副省部级干部的职能划分

在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均设有“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四大机构,配备有四位正省部级职务及若干副省部级职务。然而,由于大部分省份的省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实际上仅存在三位正省部级干部,而副省部级干部则在30至40位之间。在这其中,所有正省部级干部均为省领导,但并非所有副省部级干部都属于省领导行列。以下职位例外:

首先,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虽为副省部级干部,却仅为市领导,不属于省领导范畴。我国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其市委书记通常由省委常委担任,属于省领导。

其次,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样为副省部级干部,但他们的定位较为特殊,类似于副省部级部门的负责人,而非省领导。

再者,中管高校的书记和校长均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干部,但他们亦非省领导,而是高校领导。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共42所,985高校39所,而中管高校数量与之不同,部分985高校的书记和校长仍为正厅级干部。

最后,其他副部级干部,如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的主任,上交所、深交所的理事长等,均为副部级干部,但仅负责各自部门的工作,不属于省领导。此外,中管央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也按副部级干部管理,同样不属于省领导。

综上所述,一省的省领导主要指“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四大机构的正副职,包括“四套班子正职、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除这些职位外,其他副省部级干部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均不属于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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