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9年,肖某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购买录音笔时赠送的原音耳机、皮套和下载器均为“三无产品”,要求区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肖某经济赔偿金。终究,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55条,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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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肖某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购买录音笔时赠送的原音耳机、皮套和下载器均为“三无产品”,要求区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肖某经济赔偿金。终究,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55条,全部支持肖某的诉讼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肖某在购买前通过客服简单询问商品的基本信息,甲公司皆给予肯定回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了解产品信息的过程,相关的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证据。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规定中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品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讹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点,依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经营者以不实信息引诱消费者购买‘三无产品’或服务属于讹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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