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究竟是“理所当然”还是“于法无据”?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也有人说,“父债”与“子偿”无关。那么,“父债”与“子偿”到底有什么关系?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

中国有句古话:

“父债子偿,理所当然”

但也有人说,

“父债”与“子偿”无关。

那么,

“父债”与“子偿”到底有什么关系?

一块儿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总计109000元,商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2304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郭某朵遂向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郭某发未主动实行,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当即对郭某发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所获后,又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访问,经访问了解,郭某发因生意亏损,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应郭某发已逝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方法官通晓该线索后,遂向郭某发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房产继承人的情况后,当即与该房产继承人即郭某发之子郭某龙获得联络,讯问其是不是已继承该房产并告诉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规模内承当相应民事责任。

郭某龙:

父亲欠的钱与我无关,我不能配合执行。

承方法官告诉郭某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当还款义务。然而,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当还款责任。如再不踊跃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郭某龙被法律震慑,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处。在承方法官屡次的耐心调处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定。终究,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68000元了结本案。

法官说法

“父债子不偿”这类说法其实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管其实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在特定的情景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当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实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抛却继承。然而如果选择继承,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力,而不负担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该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然而,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抛却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了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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