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是不是受进度款支付限额所束缚?

工程实践中,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较为常见。同时,施工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进度款的支付限额,如“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那么,工程变更价款是否也应计入进度款,并受进度款支付限额所

工程实践中,因工程变更酿成的合同价款调整较为常见。同时,施工合同中一般也会商定进度款的支付限额,如“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休止支付”。那么,工程变更价款是不是也应计入进度款,并受进度款支付限额所束缚呢?

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第七条商定:“发包人、承包人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行商定:……(三)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请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即明确将工程变更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一种方式,且请求商定相应的金额支付方式。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下还商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似有将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区别于一般的工程进度款单独计算之义。

实践中,也存在商定工程变更价款的进度支付比例与一般性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同的情况。(如某施工合同商定进度款按已完工程价款85%的比例计付的同时,另行商定工程变更价款按70%的比例计付的情况)故此类情景下,常有施工单位提出合同中所商定的进度款支付限额其实不包括、束缚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应该依照商定的支付比例单独核计。

笔者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有赖于工程进度款规模边界的厘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其通用条款第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中商定:“除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依据第10条〔变更〕应增添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依据第12.2款〔预支款〕商定应支付的预支款和扣减的返还预支款;(4)依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商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依据第19条〔索赔〕应增添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毛病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了的金额;(7)依据合同商定应增添和扣减的其他金额”。该条款将变更价款(变更应增添和扣减的金额)包括在工程进度款计付规模内。此种情况下,如专用条款明确商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限额,则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进度款的一种,自然受该支付限额所商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度款支付限额,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仅商定为合同价款的固定百分比,而某些合同文本则商定为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固定百分比,两者实则有所区别,合同签订时应该予以注意。

综上,工程变更价款是不是受进度款支付限额所商定,应该详细核实各合同进度款是不是包括工程变更价款,以及合同相关商定。如已明确进度款内包括工程变更价款,则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自然应受进度款支付限额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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