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股不分权的办法6——优先股(读书心得)

优先股简单的说就是优先股股东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对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

优先股简单的说就是优先股股东抛却部份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对的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展开优先股试点的指点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而且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优先股在控股权的设计过程当中使用频率其实不高,主要缘由在于优先股的使用空间有限,目前只能利用于下列四个类型公司。

第一种:A股上市公司或者H股上市公司;

第二种:新三板挂牌公司;

第三种:有限责任公司。

此处侧重强调下,《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优先股,然而《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商定股东不依照持股比例分红以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实质上也相当于变相认可了优先股的事实,然而需要注意之处在于优先股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理时,其实不能实质的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理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并了债公司债务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分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股分比例分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分有限公司优先股必需被废除,所有股东必需同股同权。

第四种:海外上市公司。(不做过量介绍)

所以综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股东之间可以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抉择股权比例或者分红,然而碍于目前法律规定其实不详焉,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即便真的想要去做优先股也只能是“伪优先股”其实不能真实的达到优先股“同股不同权”的实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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