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法而治:可圈可点的法家思想

□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对今日的司法改革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法家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动身点

司法不公本色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定致使司法公信力的降落、司法权威性的消解。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对本日的司法改革有着尤其的鉴戒意义。

□法家将治国的重点以及政治的出发点放在“治吏”上。这是有启迪意义的,中国现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大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大众利益。治官应该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以及法治的出发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轨制,贯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施行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构成完美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遵法,增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包含立法、司法、执法、遵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动态体系,是当前以及今后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略。它不但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还会为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融洽不乱提供有力的保障。

今天是历史的持续。正如文化拥有传承性以及立异性同样,法治也是如斯。今天的法治一样是在继承中又加以创造的产物。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战国时代的法家学派也是倡导以“法治”手腕治理国家的学术流派,这表现在其“缘法而治”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家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融洽。法家时常用“治”以及“乱”来表述社会的融洽与不融洽状况。如商鞅就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意思是以法治国则会使国家大治,否则就会致使国家凌乱、社会失以及。可以说,在寻求社会融洽的目标上,法家与儒家是一致的,但与儒家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其采取的手腕方面,儒家认为靠德治才能实现社会融洽,而法家则强调法治的独一性。依据法家的表述,“缘法而治”包含明法尊法、责任行政、刑无等级、强化监督、破私任法等方面,下面分别阐述。

明法尊法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指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法”是指使法律明白易晓。这是针对峙法而言的,好的立法应该让普通民众明白易晓,而不是晦涩难懂。韩非又说:“法分明,则贤不能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这里的“法分明”也是明法的意思。大家明白了法律规定,也就能掌控自己的利益边界,如斯则强者不能侵略弱者、多数人不能欺侮少数人,由于法律已经划定了“群己权界”,越界则会受罚。

“尊法”也是法家一再强调的,主要包含如下两层含意:一是指官员、君主以及普通百姓都要尊崇法律;二是指法律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高于君主的权威。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管子曾经说:“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就是说不能由于君主的私欲而扭转法令,法令的地位高于君主。因而,不光是普通百姓,官员、君主也要尊重法律。君主应该“置法以自治”,即君主在立法以后带头遵法,自觉用法律来束缚自己的行动。如斯一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这就是说,国家融洽不乱的条件是君臣上下与普通百姓都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商鞅也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这就是说,英明的君主必需带头遵照法律,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纳入法律的轨道,只有如斯才能实现“治之至也”的为政目标,亦即走向国家大治与社会融洽。

在法家看来,法律是至高无尚的,其权威性高于君主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除了了来源于法律的公正性以外,还来源于法律的信用性。法律的信用性要通过“信赏必罚”的司法途径来实现。史载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应了法家重视法律信用的立场。韩非说:“奖惩不信,则禁令不行。”其中暗含了信用司法是法律施行以前提前提的意思在内。应当说,是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先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主意明确提了出来,并作为对各级官员的一种法律请求。没有法律信用,就没有法律权威;没有司法信用,也就没有司法权威。法家所讲的“信赏必罚”就是司法信用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司法人员应该秉公司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则司法不公将极大地侵害司法威信,也势必侵害整个法律体系的信用性以及权威性。司法不公本色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定致使司法公信力的降落、司法权威性的消解。因而,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才对咱们本日的司法改革有着尤其的鉴戒意义。

责任行政

责任行政的理论请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需为自己的行动承当责任,为此,贯彻法家思想的秦代制订了完美的监察轨制,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动进行追究。法家倡导“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请求将整治官员风格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高层官员称“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风格怎么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融洽不乱。因而,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以及政治的出发点放在“治吏”上。这对咱们是有启迪意义的,中国现今的基层官员队伍庞大,他们代表政府直面大众,其一言一行都关乎政府形象与大众利益,即便一个最初级的管理人员如果欺上瞒下、假话连篇,毫无诚信可言,大弄权利寻租、中饱私囊,都会给单位、国家以及大众的利益带来重大侵害,乃至会影响到社会的融洽不乱。因而,治官应该从基层开始,它是政治的根基以及法治的出发点。

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即执法,句意谓执法者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强盛;执法者不能坚定地依法办事,国家就会虚弱。依法办事是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如果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职尽责,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责任行政的观念可视为后世“责任政府”理论的滥觞。

强化监督

商鞅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是说,国家的凌乱失以及,不是由于法律凌乱,亦非由于有法不用,而是由于缺乏一种使法律必行的方法。这类方法是什么呢?依据其一向阐述,可推知此种方法包含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加强监督等等。特别是在加强监督方面,法家很是注重,如韩非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又强调“循名责实”“遵法责成以立功”,都有注重监督的意思。确切,治吏的关键还在于监督,无监督的权利必被滥用,从而损坏法治。因而,以法家思想为指点思想的秦帝国就首创了监察轨制,监察百官,以避免权利滥用、法纪荡然。

这与“把权利关进轨制的笼子里”的理论也有近似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以及监督,把权利关进轨制的笼子里,构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容易腐的保障机制。”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法家思想留给咱们的启示是:权利一旦与人的自利之性相结合而未受到有效监督制约,将会给国家以及社会带来可怕的后果。因而,强化监督制约,努力将权利关进轨制的笼子里,便成为了避免权利率性、遏制权利腐败的必定选择。

刑无等级

商鞅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遵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可见,所谓“刑无等级”是指刑罚的合用不会由于人的等级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异,任何人只要触犯国法都会受到追究。这体现了一种罕见的司法同等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上拥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韩非指出:“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奖惩而非仁下也。”这是说国家治理好的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事、奖惩公正,如果执法者阿附权贵则会削弱、祸乱国家。君主要深明此理,解除私心,秉公执法。韩非此外又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以外,不为惠于法以内。”都阐明了司法同等、奖惩公正的思想。

破私任法

商鞅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释法”是指抛却秉公执法或公正司法的原则。句意谓君主抛却法治原则而以私心私欲左右法律的施行(包含执法、司法等等),则会致使社会凌乱失以及。因而,对执法者或司法者(当时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来讲,必需破除了私心、依法办事,才能有司法公正与社会融洽。

韩非说:“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官吏的职责在于“平法”,即保护法律的公平,由于治国的关键在于公平,只有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的融洽不乱。此处的公平就包含了司法公平在内。官吏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条件是本身必需忘我,如果让私心私欲干扰执法、司法,法律的公平也就荡然无存。这就触及到执法者、司法者的个人涵养问题了。

对于掌握最高立法权以及司法权的君主来讲,更应该有最高涵养,在立法、司法进程中排除了私交私欲的影响,明白“私意行则国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私者所以乱法”的道理,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法家认为,法律代表了公义,它与私利相对于立,如果执法者、司法者以私心行法则有损于公义,其后果愈甚于没法。

综上所述,作为中国历史上独一一个倡导“以法治国”的学派,其思想虽与本日“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在内涵上有别,但在目标上有一定的近似性,那就是社会的融洽不乱。在治国手腕上也有情势上的近似性,即通过“法治”(与本日法治的内涵有所不同)手腕达到社会融洽、政治不乱。站在本日的立场上看,法家的“法治”说至少包含了完美立法(“法与时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遵法、法律教育(“以法为教”)、法律监督以及司法、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较为全面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的许多主意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利的鉴戒,固然,其中也不乏糟糕粕。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现代转化,以实现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衔接,从而使古老的法家“法治”理论焕发呈现代生命力,并为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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