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12月1日动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中国中福实业团体有限公司行政处分抉择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9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分抉择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9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中福实业团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03915009
法定代表人:白晓江
住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
当事人拜托上海南汇报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08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斯洛伐克标签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20001071641。经查,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3M”商标的标签2000个,价值人民币8299.37元。权力人3M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略其“3M”商标专用权(T2016-50895)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用知识产权维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标签使用的“3M”商标与3M公司注册的“3M”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力人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动已形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动。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抉择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力人采用知识产权维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抉择对当事人没收上述侵略“3M”商标权的标签2000个,并处分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本处分抉择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上述处分抉择。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抉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分抉择书投递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分抉择书投递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越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抉择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能够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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