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其实并不单纯(九)“保护隐私”变成小三的挡箭牌

而今的生活与昔日大集体时代比较无疑丰富了许多、也复杂了许多,对应的人性也变化了许多,尤其女人其实并不单纯,或者已经不再单纯,她们所扮演的小三角色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应将“保护隐私”的文明规范灵活运用,推而广之许多规定、习俗在新环境下均

曾几何时,我们不懂得什么叫隐私!生活在一个村庄或者是城市一个单位的人,经济水平大体相当,生活方式大体相同,即使是最色彩斑斓的思想,也在政治运动引导下高度一致;彼此之间在行为上大体是透明的,如果哪个人有点鬼鬼祟祟,一定会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因而尽量保持光明磊落,似乎没什么隐私可言。

像在乡村,那时候偶尔收到一封远方的来信,由于许多村民不认识字,就需要找村子里仅有的几个读书人给念一遍,再根据自己的意思求他们帮忙写回信,我的父母在我会写信前与山西老家通信就一直是这样的。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在电大工作之时,虽然信件是由自己收了,但电报仍然是公开的,传达室收到职工的电报,几个闲坐的人必先拆开了解一下情况,他们的做法也并非窥探隐私,而是普遍出于关心之意,因为凡用电报一定有急事,得知了什么事情以后,才将电报及内容一同带给收件人。如果真遇到什么困难,就开始一传十、十传百地齐心协力帮忙了。根本无隐私可言,现在回想起来,当时一点儿都不觉得奇怪。

后来国门洞开,许多思想观念和工业机器一同被引进来,其中最令国人感觉陌生又新鲜、因而应用起来也最模棱两可的概念当属“隐私”一词了,顾名思义既然是“隐私”,就是有一点“秘密”的味道,这时的“秘密”已不再等同于大集体年代的鬼鬼祟祟,而是趋于一种正常的应该受到尊重的“秘密”,连带着也就诞生了“保护隐私”这样一种提法。

保护隐私本身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在私有生活受到尊重的文明社会里,保护隐私关乎人格尊严及财产的安全等,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尤其在我们这个曾经实行集体主义经济的国度,能够发展到承认隐私显得尤为可贵。

但再好的规则也需要灵活运用,现代化对于我们来说本身属于效仿,不是自身发展的结果,许多地方实施起来难免生搬硬套,伴随它而来的许多规范的推行亦是死板僵硬,其中就包括“保护隐私”这一提法。

迄今为止,什么属于隐私范畴?什么样的隐私是需要保护的?似乎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家庭利益的行为,典型的如婚外情,乃至危及江山社稷的如官员与情妇的腐败经济链,还能定性为隐私而受到保护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然而诸多事例证明,涉及到具体问题,则总是以感情应该受到尊重为由列入保护隐私的范围,无视爱情的“无伤害”原则,更无视这份感情的虚伪性及社会危害性。

要知道人类关系背后的动机之丰富,不是所有现代理论如“保护隐私”能涵盖得了的!有些隐私是“恶”的源头和渊薮。如果我们把无条件性和永恒性这些上帝之爱的特征加诸于人类社会,那就大错特错。如婚外情中的“爱”与“情感”,又有多少含金量?许多落马贪官所暴露出的事实说明其背后就是一个“利”字,而无论是贪官的腐败金输送亦或私营小老板因小三的侵蚀而破产,他们都与社会机体血脉相连,是家庭的悲剧亦是社会的损失,岂是一个“保护隐私”所能概括了的?

生活中的爱是最讲条件、最有时间性、最现实的情感,即使如三毛与荷西的浪漫爱情,也“离不开数钱和睡觉”(三毛语)。因此对于男女之爱,要放在现实环境下去审视,以常规的标准去衡量,而不应该以“尊重隐私”的借口一概去掩饰,使得表面上单纯、实际上的阴谋实施者(如小三)打着爱情的旗号,占山为王,掠夺成性,小则让家庭滋生嫌隙、狼烟四起;大则令华夏大地爬满了蛀虫却又一筹莫展、奈何不得。

女人其实并不单纯(九)“保护隐私”变成小三的挡箭牌

生活中每当提及对婚外情的打击,人们依然联想到首当其冲的证据是传统认定的捉奸在床,殊不知这一标准只适合农耕社会那简单的生活环境,相对于今日高度发达的电信联络和复杂化的居住条件,已不具有现实意义。法律虽然规定了重婚罪,以及对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实行净身出户的惩罚措施,但门槛太高、证据要求精确而复杂,中间又有“隐私保护”条例难以逾越,令许多婚外情现像游离其外。

如北京某私营企业家的妻子,发现丈夫与小三同居且有私生子,但她历时几年控告丈夫的重婚罪依然因证据不足,未能胜诉。她所面临的困难是:取证难。通过正规手法拿不到证据,处处遭遇隐私保护。而花重金从私家侦探那里得到的证据又不被承认,让她苦不堪言。这种处处设限的做法使得表面上平安无事,可矛盾仍在深层激化,人在穷途末路之时反而容易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现今掌握电信联系基本可以锁定情感脉络,公安局侦破案件也主要凭借这一渠道。然而,自从前几年一部由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手机》问世之后,为了减少纷争,息事宁人,通信系统加大了对查询的限制,美其名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作为家人的受害一方的取证权力,而法院又不承认私家侦探的取证结果。这种状况显然是对插足别人家庭、罪恶深重的小三最有益,令权力受到侵害的家庭主妇求告无门。

所谓的隐私,应指不给社会及他人带来危害的秘密!像一个吸附在官员身上的小三既破坏别人的家庭、又通过官员的种种不法行为吮吸民脂民膏,她的所作所为能被列为“隐私”吗?当年中国人民曾奋起反击日本侵略者,书写了苦难而辉煌的八年抗战史。那么入侵家庭、图谋社会的小三就不应该反击吗?就应该受到保护吗?

以上事例当中那位企业家的妻子气愤地指出:“小三们等同于强盗”!现实中明火执仗的强盗是会受到严惩法办的,而小三们却没有法律约束行为与观念 小故事,自由自在地游走在“保护隐私”的法律真空里。

而今无条件的“保护隐私”实质上保护了小三入侵的证据,如电信系统通过设置壁垒、封锁信息从而减少纷争、息事宁人的办法并不能真正解决固有的矛盾,相反却令行使鬼魅行为一方更加肆无忌惮,无形中将事情受害一方推向绝路,于是,直接或间接的源于婚外情的凶杀案层出不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在“今日说法”节目中总结说:“近十几年来,与感情有关的恶性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无疑与“保护隐私”的条条框框有关,使得矛盾得不到正常的解决,一些受害者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法。

矛盾需要疏导解决,一味采取打压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矛盾的积化,最终以更残酷的方式爆发,情杀案件的上升与法律解决途径不畅密切相关。就电信系统而言,要明白这样一个事实: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般人没事也懒得关心别人的通讯内容,应允许配偶携带证件(如结婚证、户口本)查询对方的通讯记录设置一个比较高的价位,因为一方面凡是小三介入的都是富裕家庭;另一方面没有严重的事情家人也不会随便花钱去查询对方说了什么?这样电信系统也不会因为工作量大而负荷沉重。不要等到发生了刑事案件由公安介入才能查询是怎么回事?那样岂不晚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健康社会才强大!而中国式小三现象的表面是入侵家庭行为与观念 小故事,实则是奔钱和权的国家经济命脉去的。包括中纪委也承认:“情妇与贪官所构成的腐败体系成为中共内部最大的敌人”(引自《凤凰周刊》2007年第22期、P25)。然而,贪官倒台了,情妇们依然在“保护隐私”的旗帜下坐享荣华富贵。只有命丧黄泉的山东柳某才被公布了与其年龄和资历不相符的巨额财产。如果段某不导演爆炸案,她即使把段拉下马,自己仍旧坐拥二百多万不义之财风光做人,欲壑难填的她只是一个“被玩弄的女性”,“一个受害者”!

由此可见,新科技带来新的社会变迁,也引进一些新名词如“保护隐私”,然而如何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灵活运用这些新条例?还需基于现实作出具体的规定,而非笼而统之、一以贯之,如此这般再符合人性的条例也会在图谋不轨者那里变了味儿。而今的生活与昔日大集体时代比较无疑丰富了许多、也复杂了许多,对应的人性也变化了许多,尤其女人其实并不单纯,或者已经不再单纯,她们所扮演的小三角色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应将“保护隐私”的文明规范灵活运用,推而广之许多规定、习俗在新环境下均需要重新思考,在道德日渐式微的今天,将一些由道德规范的行为移交法律来制裁。

立法永远是在社会新现像出现之后,正是这些社会层面的逐渐变化,不断冲击着原有的旧式规范,使得整个社会制度建设被赋予发展的动力。作为社会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踊跃发声,不要让“保护隐私”这一文明社会的标志成为那些不再单纯的女人的阴谋挡箭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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