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鉴定发展的历史考察,及宋代司法鉴定建设、里程碑与影响

一、宋代司法鉴定发展的背景

宋代在法制上基本继承了唐代的体制,保存在唐朝时期的基本法典与法律制度,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对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及一些司法原则进行了改变,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在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呈权体制的设置,这一体制对于后代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宋太祖在建隆四年(963年)发布了史上首本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在司法制度这一方面方面,在中央设立了三司,并且在地方各路设提点刑狱司。从此时期开始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对缓解民间冤情有极大地促进作用。除此之外,又专门规定带有冤案和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并且,宋朝十分注重对官员的律学考核与选拔,在注重官员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求官员能够正确断案。这一时期的士大夫们,也积极参加刑事审判,注重司法鉴定,这才有了宋慈的《洗冤集录》、郑克的《折狱龟鉴》等重要司法鉴定书籍问世。

二、宋代司法鉴定的建设

宋代在借鉴前朝各代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同时,将古代检验制度进一步制度化、体系化,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技术。

宋朝吸收前代弊政的历史教训,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采取“强干弱枝”的政策,将兵权、财权、司法权全部收归中央。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不仅在法律制度方面得到保障,还在理论实践方面得以加强。

宋代的法律体系在继承唐制的同时,加以完善创新,使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司法鉴定方面,更加注重对冤家错案的审判,因此在宋代法律制度中规定了“翻异别勘”制度和“理雪”制度。这样使得官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更加注重事实依据,对司法鉴定技术的依赖性更高。

所谓“翻异”是指罪犯推翻原来的口供;所谓“别勘”是指由其他官员或司法机关重审由其他官员审理的称为“差官别勘”,由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移司别勘”。“翻异别勘”即指在诉讼过程中,犯人在临刑前推翻以往的口供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其他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进行重审。“翻异”可进行三至五次,同时为了防止犯人无事随意翻异,规定若妄行“翻异”则在再次审判中加重对该犯人的处罚。这种制度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然有时影响审判效率,但总体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宋统治者“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理雪”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家属不服裁判,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如果确有冤案,则由上级受理,重新调查判决。

范仲淹在《奏灾异后合行四事》中载有:“一断之后,虽冤莫伸;或能理雪,百无一二。”“理雪”制度虽是为了防止冤案发生,但其要求亦十分严格,要求申诉者必须逐级进行,并且必须在判决后三年内进行申诉,过期不候,这就使得“理雪”的难度无形中加大。“翻异别勘”制度和“理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官员在再次审判中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司法鉴定技术遂进一步得以受到司法审判官员的重视。

宋朝更加注重司法检验相关机构的建设。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在继承唐制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的同时,还设立了审刑院、提点刑狱公事和御史台负责司法审判。分工虽有重叠,但使得地方司法审判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下面分别介绍宋朝司法官吏的不同分工。

提点刑狱公事的设置。提起提点刑狱公事,最为出名的就是前几年热播的《大宋提刑官》里面的宋慈。当时宋慈即担任该职。提点刑狱公事一职始设置于宋太宗淳化二年年(公元991年),经过几次废置之后,最终成为定制。由于提点刑狱公事由中央委派到地方,就譬如如今的中央巡视小组,权限很大,同时他们负责地方刑狱,直接参与刑事审判。

《宋史刑法志》:“凡管内州府十円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这为提点刑狱官员们积累丰富的司法鉴定技术提供了机会,这也是宋慈《洗冤集录》得以传世的因由所在。宋慈作为提点刑狱公事,能够接触大量司法鉴定案例,总结记录成书,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司法鉴定资料。

御史台推勘官的设置。御史台本并不掌管刑事审判,它是监察机关,负责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但自宋朝始,御史台参与司法审判。

从以上官员的设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宋朝对司法审判的重视,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三个官职的设置有很多重叠之处,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宋初官职的摸索之中,设置了过多掌刑狱之官,这导致了政出多门,司法审判缓慢的局面。宋神宗赵顼元丰年间对职官制度进行改革,整治了宋初以来职官制度混乱的局面,通过“元丰改制”,审刑院和御史台推勘官被撤并,扩大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独立设司,权力大增,成为司法审判的主力军,对地方的司法审判有较强的指导监督作用。

宋代司法官员由于体制的要求,对自身法律素养的要求较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证据的收集、辨别,以期获取对破案有价值的线索。宋代的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同时加上自己的理论推测,从而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宋朝的司法鉴定实践活动的增多,逐渐积累了不少审判经验,总结出一些司法鉴定原则和理论。

三、宋代司法鉴定的里程碑

宋慈在南宋理宗淳祐七年著成《洗冤集录》一书,成为中外公认的现存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宋慈也被后世称为“伟大的法医学家”,成为司法鉴定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人物。宋慈,福建建阳人,字惠父,我国古代著名的法医学家,后人称之为“法医学之父”,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法医鉴定学就是宋慈于公元年幵创的。宋慈祖籍河北那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出身于官宦家庭,其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一生所学受父辈影响较为深厚。

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然后在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去世两年之前(公元1247年)完成并刊刻《洗冤集录》共五卷。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用于刑狱检验,并对秦朝以后每一代官府刑狱检验所做的实际经验,进行非常全面的总结,使之完成条理化、系统化以及理论化。

故而该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权威性一度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相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一直到现在,许多国家还一直在研究它。此作品影响十分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都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燈耀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四、宋代司法鉴定的评价及影响

宋代司法鉴定在吸收、继承以往古代司法鉴定经验与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并在宋代得以进一步完善提高,成为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朝代。这一时期积攒的司法鉴定经验、制度建设以及文献资料,均为后世研究继承。这一时期最大的成就就是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的完成,这部著作不仅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为世界司法鉴定技术水平的提高起着借鉴引导作用。

元代的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只在一些细微规定上有所损益。宋代要求检验官亲身到场检验尸体,而元代则只要求检验官进行监管,由仵作进行尸体检验。

明代的司法鉴定制度也大抵沿用前代规定,有所突破的是建立了从活体检验到尸体检验的司法鉴定程序。即“人命告辜式”与“人命告检式”,由提刑按察司按察使吕坤在山西建立。

清代则对司法检验作了更加详细的描述,明确规定了“仰面致命十六处”和“合面致命六处”。包括“顶心、囟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胁、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同时也规定了致命伤表现的五种形式“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这些细致的规定更加方便了司法鉴定人员得出正确的检验结论。

清末民初时期,伴随西方科技的传入,西方以医学为基础的司法检验技术传入中国,受西方司法鉴定影响,清政府末期要求各省审判厅附设检验学习班,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但仍要求学习班成员学习《洗冤集录》等传统的司法鉴定技术,可见宋代的司法鉴定技术仍对中国产生较深影响。

宋代是我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顶峰时期,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为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较高的经济水平促使人们对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有了较高的要求。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理论研究方面,都达到了历史的较高水平,对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进行研究和总结显得尤为重要。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高度发展,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两宋时期继承了唐朝的管理制度,经济水平在世界当属一流,政治环境较为稳定,统治阶级注重加强对内部民众的管理,对刑狱案件要求较高,努力缔造清平安定的内部统治环境。

宋代的司法鉴定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均有很多需要后人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地方,以古为鉴,发展现代的司法鉴定技术,使得公正、公平、科学永伴我国的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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