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东印度公司对外贸易制度的推行及其影响

国王弗雷德里克一世在1731年颁发的特许令被总结写成18项条款,这一特许令不仅赋予亨里克和瑞典公司经营东印度贸易的各种特权和优待,还体现着以特许令为基础的公司贸易制度。

以特许令为基础的贸易制度

首先,瑞典公司的贸易对象为好望角以东所有开放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但不能在没有得到其他欧洲国家许可的情况下,将贸易活动扩大至后者的势力范围。

从瑞典的角度出发,因卡尔十二世与俄彼得大帝之间持续20余年的大北方战争,波罗的海贸易被俄国摧毁,丹麦对瑞典商船关闭海峡,往返于瑞典的航行几乎不可能,瑞典的贸易和商业面临完全崩溃的局面。

大北方战争的失败和尼斯塔德条约使瑞典失去欧洲强国的地位,此后再未跻身于强国之列,瑞典公司在东印度只能以开展贸易为主,无力与欧洲各国争夺商业殖民地。瑞典公司迟至1731年才正式成立,属于各国东印度公司中的后来者。

此时荷兰已在巴达维亚站稳脚跟,英、法两国在印度大陆争夺霸权,各国对新建立的瑞典公司既抱有怀疑,又担心既得利益被后者瓜分,瑞典公司在东印度的贸易必然受到阻扰和破坏。

18世纪,唯有广州口岸未被任何欧洲国家垄断贸易,反而形成管理海外贸易的广州体制,对各国东印度公司一视同仁,繁荣昌盛的广州自然成为瑞典公司的主要贸易对象。

其次,瑞典公司以哥德堡为经营东印度贸易的门户,商船须从哥德堡启航并最终返抵此地。公司成立时,由荷兰人始建于17世纪20年代的哥德堡仍是一座年轻的城市,尚未发展为瑞典第二大城市。哥德堡能够在瑞典公司开展东印度贸易中扮演关键角色,得益于其地理优势以及航运、商业的发展。

瑞典西邻挪威东北接壤芬兰,仅有东部和西南靠海,然而在尼斯塔德条约后,瑞典已失去东部波罗的海的霸权地位,进出该海域的唯一航道厄勒海峡不受王国掌控。若以瑞典东部港口城市为公司基地,往返贸易必有诸多不便,西南部的港口城市无疑成为更优选,其中又属卡特加特海峡城市哥德堡为地理位置最佳。

荷兰商人自该城市建立以来便积极推动其商业和航运的发展,瑞典在1724年颁布的航海法也凸显着王国重商主义的盛行,而这股热潮在哥德堡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在各方面都具备明显优势的哥德堡被特许令规定为瑞典公司基地是为必然。

再者,公司商船禁止携带瑞典银币出国,但可使用其他国家的白银进行交易。18世纪的瑞典公司重点与广州进行贸易,但“中国人拥有世界上最好的食物:大米,最好的饮料:茶,最好的衣物:棉布、丝绸和毛皮,以及数不清的本土货物,他们无需从别处购买一分钱的东西”,以铜、铁制品为主的瑞典货物在中国毫无市场。

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对白银的需求,当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时,中国急需能充任货币以促进商品流通的白银,因此瑞典公司与中国的贸易仅能以白银为支付手段,但瑞典禁止商船携带银币出海,用于交易的白银只得从别国获取。

美洲银矿产品市场扩大

自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以来,美洲的银矿产品市场逐渐扩大,主要面向欧洲、美洲本土和东印度各地,其中通过欧洲经营东印度贸易而进行全球性流动的美洲白银占很大比例。

18世纪,西班牙西南港口城市加的斯是连接西班牙与美洲殖民地的主要港口,大量白银从拉丁美洲运到加的斯,瑞典公司用以贸易的白银也大多通过销售本国产品与认缴公司资本的方式在加的斯被装载上船。

最后,特许令规定回航货物须在哥德堡被公开拍卖,免征货物在国内流通的关税,同时极大降低货物再出口到国外的税金。当公司商船返抵哥德堡后,回航货物将被卸载、称重、陈列,继而等待拍卖,最终公开售与出价最高者。

一部分货物在瑞典国内流通,最终被消费掉,更大的部分经由再出口贸易和大西洋航运流入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等国外市场瑞典国王授予公司的第一次特许令从1731年开始,到1746年为止,有效期为15年。

此后,瑞典公司又被授予4次特许令,其中3次各自为期20年,分别对应第二次特许令(1746—1766)、第三次特许令(1766—1786)和第四次特许令(1786—1806)。第五次特许令在1806年被授予,为期15年,然而瑞典公司在这一特许令内的经营仅维持数年便于1813年宣告破产。

虽然后四次特许令在赋予瑞典公司的相关特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修正和增补,但始终以第一次特许令为模板,瑞典公司在经营期间的贸易制度也一直建立在特许令的基础上。要言之,活跃在18世纪的瑞典公司是一家经多次失败尝试后,最终由瑞典国王授权建立,以第一次特许令为基础,几乎只面向广州的国际贸易公司。

商船从哥德堡出发,在加的斯装载作为支付手段的白银,前往广州口岸采购以茶叶、瓷器和丝绸为主的回航货物,随后满载货物驶离广州,并在返抵哥德堡后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完成回航货物的处理与贸易利润的获取。

在瑞典的航海贸易史上,由于深受王国地理位置、周边海域环境和整个欧洲局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瑞典自海盗时期始便主要通过半岛东部的波罗的海开展对外贸易。

随着东西方新航线的开辟,以及瑞典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波罗的海的商业环境不再有利于瑞典海外贸易的发展,从古斯塔夫·瓦萨到卡尔十二世的历任统治者大多通过战争以拓展王国势力,继而突破航海贸易集中于波罗的海的局限性。

瑞典在其帝国时代(1611—1721)曾凭借三十年战争的胜利崛起为欧洲强国,一系列将王国航海贸易拓展至波罗的海外,并主要面向东印度的公司组建计划在此期间被陆续提出,而这些计划的萌生又可基于更大的商业环境被理解。

17世纪上半叶,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欧洲,各国为确保贸易顺差和金银输入相继成立东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地区建立贸易联系,更早成立的荷兰公司足以成为瑞典经营东印度贸易的效仿对象。

瑞典当时的经济稳定发展,以铜、铁制品为主的出口贸易明显增长,瑞典控制的波罗的海港口为帝国提供不菲关税,新建立的西南港口城市哥德堡确保瑞典商船不受波罗的海限制地与外部海域相连通。

这些情况似乎都标志瑞典组建东印度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熟,然而所有计划到最终无一例外的失败却证明事实远非如此。17世纪,瑞典的迅速崛起最大程度上归因于对外战争的胜利,而不是国家的绝对实力,国土贫瘠、人口稀疏、资源有限等因素使王国无法兼顾对外战争与海外贸易。

凭借战争胜利取得的强国地位必须通过更多战争的胜利来进行稳固,对外发动战争以确保自身安全因此成为瑞典在帝国时代的首要任务,贸易的优先级无疑低于战争,开展东印度贸易必需的资金、人力和船舶被征调投入到军事行动中,瑞典成立东印度公司的设想注定不会成功。

大北方战争的失败与尼斯塔德条约的签订标志瑞典帝国时代的终结,在失去其欧洲强国地位的同时,瑞典不再也无力专注对外战争,经济建设成为提高王国实力的主要途径。归功于稳健的贸易政策和新颁布的航海法令,加之和平局势的维持,瑞典的经济在战后迅速恢复,航运业、造船业繁荣发展,王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东印度公司的建立。

至于外部环境,尽管奥斯坦德公司在英国、荷兰强烈施压下的被迫解散表明担心既得利益受损害的欧洲强国不乐意看到更多新进者在东印度开展贸易,曾为奥斯坦德公司服务的雇员和资金以私人名义流入瑞典,为瑞典公司的组建提供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经营贸易的宝贵经验。

到亨里克提交申请时,时机已然成熟,瑞典公司终在若干失败的设想后正式成立。从乌塞林克斯首倡东印度贸易到亨里克被授予特许令,时间已有一百余年,瑞典公司在1731年6月的建立标志着瑞典的航海贸易超越波罗的海,开始进入更广远的大西洋、印度洋和中国南海,继而融入18世纪的全球航运与贸易网络。

对初入东印度的瑞典公司而言,当时的贸易环境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较之充满未知、危险的印度洋海域及其周边地区,自解除海禁以来便吸引着欧洲各国商船前往贸易的广州口岸明显更有利可图。

基于这一衡量,瑞典公司在经营期间派出的商船几乎只驶向广州,少有前往其他地区的航程。公司成立次年,即1732年,以国王命名的商船“弗雷德里克国王”号从哥德堡启航,开启瑞典公司对华贸易的首次航程。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111836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发布者:简知小编,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anzixun.com/5817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相关推荐

软文友链广告合作联系站长qq8111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