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金朝中期是金朝政局和社会的稳定时期,在宋、金先后签订了绍兴和议和隆兴和议之后,双方频繁进行大规模战争的阶段告一段落。

在这一时期内,金朝统治者开始重视南京路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通过颁布劝农诏、改革奴隶制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农业生产。如金熙宗皇统四年(1144年)时诏令官府用绢匹,将因为饥荒“流落典雇为驱”的百姓赎为良民。他还调整生产关系,禁止猛安谋克买卖奴隶。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时下诏劝农,“视每岁所入,以为官吏殿最”,将农业生产的结果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标准。金章宗在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时下诏将宫籍监户和奴婢全部释放为良民。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极大提高了官吏百姓的农业生产积极性。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金世宗和金章宗时期宽松的垦荒和免税措施也使得农业获得发展。如大定二十九年时,金世宗招令其它地方的流民去开垦河南地区的荒田,同时又规定百姓开垦的田地,愿为官地的可免租八年,愿为自己产业的也可免租三年。

金章宗时针对荒地和黄河退滩地则规定请佃者免租三年,为自己产业的免租一年,但要求“自首冒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使得南京路地区的汝州等个别地方获得开发,经济状况转为良好,可以说是“地腴俗厚,而民富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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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避战南迁人口的回迁,金朝移民河南的措施和禁止私自剃度为僧道的制度等,也增加了南京路地区的劳动力,使农业生产在金朝中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因此,《金史》有称熙宗时期,“风雨时,年谷丰,盗贼息,百姓安”;世宗时期,“百姓滋殖,号为小康”;章宗时期,可见金朝中期,包括农业经济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获得了显著发展。以下六方面是南京路地区农业经济获得恢复和发展的主要表现。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首先农业恢复发展表现在生产工具的改进方面。金朝的农业生产工具是在继承了北宋中叶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步。生产农具种类繁多,用途多样,能适应不同条件下农业耕种的需要。如用于播种的耧铧、用于收割的镰、用于中耕管理的蹚头、锄、铲等。金代使用的犁牵引和铧的形制与元代王祯《农书》所记的农具大体相同,由此可见金代的农业生产工具在当时已具有相当先进的水平,从而提高金中期的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其次农业恢复发展的表现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金朝中期重视农田水利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大力兴修水利工程,改进农田水利灌溉,不仅恢复开渠溉田还出现了凿井溉田,从而为水田的开发和推广提供了条件。如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有言事者认为郡县有河的可开渠溉田,于是金章宗下诏要求各州郡实行。泰和八年(1208年),金章宗命各路按察司规画水田时,有部官提出凿井灌溉的方法,遂下令全国各路“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兴作”。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在开渠灌溉和凿井灌溉方法并行发展时,推行水田种植成为可能,金朝统治者开始重视水田的开发,因为水稻属于高产量农作物,能有效解决粮食问题。如海陵王正隆二年(1157年)时诏令河南“各修水田,通渠灌溉”。

金章宗时为鼓励水田种植,在明昌六年(1195年)定制,官吏任期内水田开发百顷以上的可“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理的屯田若能创增三十顷以上的,则赏赐银绢并且不收水田的租税。可见此时的水田种植技术已经在汉人和女真人之间广泛传播。灌溉方法和水田种植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农作物的灌溉和栽培问题,对农作物产量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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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表现在黄河治理方面。金朝中期特别注重黄河的治理和防范工作,设立都水监来总的管理河防事务,同时在黄河沿边上下修筑二十五个护堤,“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设置散巡河官和都巡河官来分管黄河这二十五埽。金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又规定,沿河的南京、归德、河南和河中四府及十六州长官“皆提举河防事”,四十四县的县令也要辅助管理河防事务。

此外,金朝还多次增修堤坝和堵塞决口来预防处理黄河水患,如大定年间就修筑了原武、阳武、东明、孟津等埽堤以备水患。金朝统治者还对治河有功的人给予嘉奖,对治河失职的人进行惩罚。如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河决,户部侍郎王寂等因灾后工作失职,罢免王寂为蔡州防御使。而在二十七年,卫州新乡县的官吏,因河患救护有功,都被给予不同的奖赐。因此,黄河的有效治理也在南京路地区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产生着重要影响。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四是耕地面积的增加。金朝中期的耕地面积有了很大的增长,尤其是在金世宗和金章宗统治时期。根据张博泉先生的分析,到金世宗时的黄河流域耕地面积已经达到了108万顷,比金朝初期有着非常大的增长。耕地面积的扩大主要得益于金朝统治者所实行的奖励开荒和弛禁措施等。

金朝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金世宗时期的垦荒和免税措施

奖励垦荒主要是对官荒地和黄河退滩地的开垦。金制规定对于开垦荒地的人给予租税减免,即开垦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后来这一规定虽曾一度将八年征税改为五年,但金章宗在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又宽限荒地开垦征纳的期限,将官闲地征税重新改为八年,开荒为己业的由七年重新定为三年。

这个政策的实行,可以让百姓免交少则三年多则八年的赋税,充分调动了百姓开垦耕种荒地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耕地面积扩大。黄河退滩地的开垦,一方面是由于开垦者可以次年纳租,朝廷对垦荒农民的约束较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黄河退滩地的土地肥沃,在上进行耕种,粮食收成可增加数倍,所以退滩地的开垦程度也很高,这也使得耕地面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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