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职面面观:权力排名与级别解析

在各级党政机构的运作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个熟悉的称谓——”常务副职”。这个称谓实际上是对”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目前,设置常务副职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首先,在省、市、县、乡镇等四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中,均设有常务副职,他们担任政府的党组副书记,并进入当地的党委班子。其次,各级法院、检察院因院长、检察长与副职领导平级且需协调大量外部事务,故设立常务副职来处理单位日常工作,并担任单位的党组副书记。再次,主要领导高配的党政机构,如常委部门、党校、公安机关等,由于一把手由当地副职领导担任且分管部门多、任务重,因此设置常务副职来协助处理单位日常工作。最后,主要领导高配的群团机关,如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等,为了体现对群团工作的重视,这些单位的一把手通常由人大、政协副职领导兼任,工作重心不在群团机关,因而设置常务副职来处理单位各项事务,并担任单位的党组书记。

尽管常务副职的职权高于其他副职,但与正职仍存在明显差距。常务副职是在正职授权下分管单位日常工作的角色,其话语权的大小取决于正职的放权力度。若正职倾向于抓大放小,常务副职将有较大的指挥权;反之,若正职事无巨细皆亲自过问,常务副职的地位将相对尴尬,与其他副职并无本质区别。然而,无论正职放权力度如何,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决策仍需正职拍板,常务副职仅能提供建议,无法做出最终决策。

关于常务副职的排名情况,通常情况下,常务副职确实是所有副职中的第一名。但在某些情况下,排名第一的副职并非常务副职。例如,发改委、财政、教育等政府部门中,有时会有一位副职同时担任单位的党组副书记并在副职中排名第一,但他们并不分管单位日常工作,因此不能被归类为常务副职。

此外,常务副职的任免需经过组织明确,并遵循选拔任用程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常务副职不一定是排名第一的副职。例如,在浦东、延安、井冈山三大干部学院,第一副院长由当地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导致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院长成为排名第二的副职。又如,西藏党委设有常务副书记,在所有副书记中排名第三。再如,西藏政府和新疆政府分别设置了两位和一位常务副主席,他们在所有副职中分别排名第二和第一。

最后,关于常务副职的个人级别,常务副职的地位低于正职,高于其他副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级别总是高于其他副职。例如,各级政府中的常务副职与其他副职级别相同,但他们会进入当地党委领导班子,参与地区重大决策,地位远高于其他副职。在其他情况下,如主要领导高配的党政机构、群团机关中,常务副职的个人级别确实高于其他副职,低于正职。例如,市一级的法院和检察院中,院长和检察长为副厅级实职,普通副院长、副检察长为副处级,而常务副院长、常务副检察长则为明确的正处级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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