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后职级与非领导职务有何区别?

《公务员法》修订后职级与非领导职务有何区别?

自2019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原有的非领导职务已退出历史舞台,被职级所取代,开启了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新制度。然而,职级与前述非领导职务并非一脉相承,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首先,基本性质迥异。2019年之前,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虽分属同一体系,均被视为职务范畴,且彼此间联系紧密。公务员或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不可两者兼得。反观现行职级,则是与职务平行的晋升路径,构成另一独立体系。公务员可同时担任领导职务及职级,如处长兼任一级调研员、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等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等级序列设置不同。原非领导职务分为八个等级,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则细分为十二个等级,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等级得到扩充与细化,其中,巡视员、副巡视员与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大致对应,科员、办事员与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大致对应。此外,原调研员对应现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对应现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对应现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对应现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再者,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有别。2019年之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视为所在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享有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例如,省直机关副巡视员可代表省厅参加会议、出席活动等,其文件阅读权限、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等与副厅长相仿。同时,经厅领导授权或委托,负责某方面工作,分管若干处室,听取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相比之下,现行职级不具备领导职责,仅作为确定公务员生活待遇的依据,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例如,省直机关处长晋升为二级巡视员后,可享受副厅级领导工资标准及相关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保待遇,但仍需接受厅长、副厅长的领导,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文件阅读权限、参加会议权限、参加活动权限等维持不变。

第四,生活待遇有所差异。以往,非领导职务的生活待遇较同级领导职务略低,如副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然而,现行职级扩充后,生活待遇可超越同级领导职务,如四级主任科员<副科级<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副处级<三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正处级<一级调研员。

第五,管理权限不尽相同。2019年之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如省直机关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日常管理,市直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由市委组织部日常管理。现行政策下,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日常管理,如省直机关新晋二级巡视员由省厅自行管理,市直机关新晋四级调研员由市直机关自行管理。

第六,机关内部层次设置与数量编制有异。2019年之前,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内设机构规格,如市直机关最高设置调研员,县直机关最高设置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同层级领导职务职数一定比例核定,如省直机关巡视员、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领导职务职数三分之一,市直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局领导职务职数三分之一。现行职级设置发生巨变:一是最高可设职级序列突破,市直机关最高可设二级巡视员职级,县直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最高可设二级调研员职级;二是职级数量突破,按公务员行政编制数一定比例核定;三是非领导职务职数由所在机关分别核定和使用,现行职级职数由县级以上党委、公务员局统筹核定和使用。

最后,晋升所需任职年限和条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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