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的领导排序法则

在行政体系内,领导排序是一门深奥的学问。以地级市为例,市四大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人数通常在30至40人之间,组织部门会根据领导层的变化及时调整排序。排序规则主要依据四大班子的政治地位和个人职务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大致的顺序如下:

  1. 市委书记:正厅级。作为党的代表,领导全市工作,享有“班长”之誉,是地级市领导中的绝对核心。
  2.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厅级。不少地级市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兼任,也有部分地级市独立设置。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市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程序选举产生市政府,因此其在名义上的排序通常位于市长之前。
  3. 市长:正厅级。兼任市委副书记,领导市政府工作,是除市委书记之外的地市党政主官中最关键的岗位,即二把手。然而,由于市长由市人大选举产生,需向人大汇报工作并对其负责,其政治排序理论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后。但实际上,无论参加何种活动或会议,市长的实际排序均在市委书记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参加各类活动时也会有意站在市长之后。
  4. 市政协主席:正厅级。在四大班子主要领导中排名最后,但按照惯例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市委常委会,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 市委副书记:副厅级。除极少数自治区外,党委通常为一正两副的固定架构,其中一名副书记由政府负责人兼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人事党务工作,政治排序一般固定在第五位,位置较为靠前,未来有很大的可能性扶正担任政府正职。
  6. 其他市委常委:副厅级。人数在6至8名之间,通常会兼任其他职务,如市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委秘书长以及军方职务。这些常委内部的排序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以入常先后顺序为准,先入常者排名靠前,反之则靠后;二是若同时入常,则以提拔同级职务的先后顺序为依据,先提拔者排在前,反之则靠后。
  7.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人大领导排在党委之后,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均如此。
  8. 市政府副职:副厅级。尽管副市长权力大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但政治排序只能在后者之后。
  9. 市政协副职:副厅级。市政协副主席包括不兼任副主席的党组成员,在四大班子副职中均排在最后。
  10.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厅级。“一府两院”中的两院之一,是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然而,级别上并不平等,市中级法院院长为副厅级职务,在市一级享受四大班子副职待遇,属于市级领导,但不属于市领导范畴。
  11.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厅级。检察院是上述两院中的另一院。市检察院检察长与市中院院长相同,均为市级领导,比照四大班子副职执行工作待遇,但并非市领导。
  12. 三大班子秘书长:正处级。指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在地级市一级,正处级通常不被视为市领导,必须达到厅级以上才有资格。然而,这三位秘书长均是各自班子的党组成员,代表主要领导协调各方,且未来有很大的可能性提拔为副厅级,虽然不是市领导却胜似市领导,各地一般都会将他们纳入市领导序列并给予较高规格的待遇,例如媒体报道时单独点名等,相当于准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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