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进一步使用”?

什么是“进一步使用”?

如果您曾关注过干部任前公示信息,那么您肯定在2019年之后看到过这样一句话:“经研究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的几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在这里,“进一步使用”与“提拔任用”是两个并列且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的“提拔任用”,是指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职务层次(行政级别)得到提升,例如从副科长升任科长(副科到正科)、从副县长升任县长(副处到正处)。而“进一步使用”则源自2019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指的是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职务层次(行政级别)保持不变,但岗位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因此,“进一步使用”也可称为“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俗称“同级重用”。

进一步使用与提拔任用都属于选拔干部的范畴,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1. 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具备履职的基本条件;2. 选拔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等一系列步骤;3. 都需要进行任前公示,并遵守任职回避原则。

然而,进一步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 行政级别不变,但从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转任党委领导班子。例如,副市长升任市委常委、县长升任县委书记等。

  2. 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职务得到提升。例如,市委常委升任市委专职副书记。

  3. 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限提高。例如,从市局局长转任县委书记。

  4. 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有明确的先后排名。这在政法系统较为常见,如市交警支队政委升任支队长。

  5. 从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党政机关任职。例如,市文联主席转任县长、本科高校副校长转任副市长等。

  6. 从个人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例如,市纪委常委升任市纪委副书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进一步使用意味着调动后的岗位更加重要,但并不是所有岗位重要性增加的调动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例如,以下调动就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1. 从经济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但职务类型不变的,如副县长到县级市担任副市长。

  2. 从二线部门到一线部门任职,如市体育局副局长调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此外,职级公务员转任相应的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如二级巡视员、处长升任副厅长属于提拔任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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