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的行政级别与权力如何界定?

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的行政级别与权力如何界定?

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中国足协)作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的57个全国体育社会组织之一,承担着独立发展、管理和监督我国足球运动的使命。尽管名为协会,理应属于民间组织,但由于国际足联规定“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自1995年起,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以中国足协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尽管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撤销了足管中心,中国足协表面上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以社团法人的身份监督管理中国足球事务,但实际上仍保持着机关化的运作模式,需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

中国足协不仅拥有编制,还具备行政级别。中国足协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副职兼任,为副部级;实际负责日常事务的是专职副主席,级别为正厅,其他副职为副厅。下设部、办、队,以及按处级规格管理的下属国企,其在职在编人数堪比一个中等规模的省直机关。这种管理体制在57个全国体育社会组织中显得尤为特殊,类似于国家卫健委下属的中国计生协会、中央政法委下属的中国法学会等社会团体,虽看似民间组织,实则具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

相较之下,地方足协在体制机构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国家层面设置专职机构并赋予编制和行政级别的同时,地方足协基本上实现了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脱钩,成为民间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地方足协主席一般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象征性监管足球事务,其他副主席来自社会各界热爱足球或对足球有投资贡献的企业、自然人。内设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企业化模式招录,由足协自运营经费支付,既无编制也不存在行政级别,不享受财政拨款待遇。

尽管如此,地方足协并非缺乏权力。在与行政脱钩的背景下,地方足协在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仍然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一方面,大众足球作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每年获得地方政府的一定资金支持,地方足协在其中拥有很大的建议权,从而确立了其在区域足球事务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地方足协负责培训和审批足球运动员及裁判员,掌握着行业内的重要裁量权,进一步巩固了其监管地位。因此,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在中国足球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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