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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历的;
2.鉴定程序严重犯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根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点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历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犯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根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点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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