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广州梁某华顺道搭载“好意同乘”一案

2019年12月1日3时33分,梁某华应戚某要求驾驶汽车搭载戚某、戚某豪等人返回家中,在广州市从化区道路行驶过程当中碰撞路中铁块后,再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戚某豪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梁某华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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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3时33分,梁某华应戚某要求驾驶汽车搭载戚某、戚某豪等人返回家中,在广州市从化区道路行驶过程当中碰撞路中铁块后,再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戚某豪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梁某华承当事故全部责任。戚某豪起诉要求梁某华、广州市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9174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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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定梁某华构成好意同乘,减轻梁某华的赔偿责任,戚某豪因未佩戴安全带有过错,综合认定自负30%责任,戚某豪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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