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条款有争议,法院偏向被保险人利益

如果真的发生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都会依照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方式进行判决。这不光是约定俗成的规矩,更是有法可依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30条: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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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发生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都会依照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方式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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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光是约定俗成的规矩,更是有法可依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30条:

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什么意思呢?

比如买了重疾险,结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病发了,可是直到等待期后才确诊,那根据条款约定就会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只审核确诊时间,不审核病发时间,所以正常理赔;

第二种,审核病发和确诊的时间,因此等待期内病发,不予理赔。

如果大家的条款有写明审核或不审核病发时间,那就必定是按条款约定来履行;但如果没有约定,在判例中就很有可能采取第一种解释,判法院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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