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改前,处所政府有权直接调动武警,军改后则只能按需求提出申请

武警部队是维护国内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在日常中和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正规武装。因此,在军改前,武警部队自1982年组建运行以来一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

武警部队是保护国内安全不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气力,也是在日常中以及处所政府、社会各界大众联络最亲密的国家正规武装。因而,在军改前,武警部队自1982年组建运行以来一直履行“两重领导”体制,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同时,公安部部长还会兼任武警部队第一政委,各省级公安厅长/直辖市公安局长、地市级公安局长则分别兼任本行政区武警总队的第一政委、所辖市级武警支队的第一政委(这就更利便处所政府指挥武警了)。如斯一来,处所政府就对武警部队具有了领导权、指挥权;所以,在军改前,处所党委或政府有权直接调动武警执行任务。

但在此前的军改中,武警部队依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改革方针,一方面对警种形成进行了调整,另外一方面也对领导指挥体制进行了改革。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再也不列国务院序列,履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这就象征着处所政府无权直接调动武警了。于是,咱们可以发现,从2017年10月起,公安部部长再也不兼任武警部队第一政委,地市级以上公安部门“一把手”也接踵离任武警“第一政委”的职务。

需要指出的是,武警“第一政委”以及省军区系统的“第一书记”大不相同,前者具有相应的指挥权以及管辖权,是实实在在的领导职务;而后者更多的是“政治职务”,意味性意义更浓厚,也不介入省军区的具体工作。

那么,处所政府无权直接调动武警后,又该怎么知足处所对武警的“用兵需求”呢?为此,党中央以及军委也是充沛斟酌了实际因素,明文规定:“处所各级党委以及政府与各级武警部队相应树立任务需乞降工作调和机制。”也就是说,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处所党委以及政府可以依托调和机制按需向具体的武警部队提出申请,武警部队收到要求后再抉择是不是出动。

贯彻落实“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改革方针,有助于分清“军、警、民”的界线,理清各条线的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力,防止戎行的精力、资源过度耗损在处所事务上,让戎行回到“打仗、训练”的主业上来,并且也有益于减少没必要的风险以及矛盾。

创作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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