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纠纷是不是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网友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点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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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纠纷是不是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宋聪聪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动。”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知道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写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但并未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是不是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9年12月1日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3.32条即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由此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因而,小额贷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宋聪聪律师补充:

从公司性质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尽管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一样需要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点,但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仍有所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依照市场原则自主肯定。因而应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引起纠纷的,应该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限制。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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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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