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纳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构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纳贿论处。
立案标准
个人纳贿数额三万元以上;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其他较重情节包含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一)屡次索贿的;
(二)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损失的;
(三)为别人谋取职务选拔、调整的。
或者有以下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景之一的;
(二)曾因贪污、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
(三)曾因故意犯法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没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分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贿罪,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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