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把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之后,多长期可以撤下?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这个问题,分下列几方面往返答。
1、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并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实行能力而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义务的;
(二)以捏造证据、暴力、要挟等办法阴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藏匿、转移财产等办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轨制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实行执行和解协定的。
也就是说,符合以上六项之一的被执行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失信被暴光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期限多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拥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景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阴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拥有多项失信行动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对上述规定解读一下:
1、被执行人拒不实行法院裁决裁定,法院可以自主抉择或者经权力人申请肯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原则上是两年,然而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阴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拥有多项失信行动的),可以再延长一至三年。
3、司法实践中,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时候,各地做法不完整同样。多数法院,针对一些被执行人歹意逃避法院制裁故意玩失踪的问题,纳入黑名单的时候不设置期限,那么这个黑名单基本就是永远的,只要被执行人不出来实行法院裁决裁定规定的义务,就一直呆在黑名单里,直到被执行人主动实行义务为止。也就是说,对于主动实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讲,黑名单可以设置期限,也能够经由一按期限后撤下,然而对于故意玩失踪的被执行人,黑名单不存在到期后自动失效的问题。
3、失信被执行人不实行法定义务,即便退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仍会限制高消费。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老赖”以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有期限的,玩一阵子失踪,挨过这个期限,黑名单就能够撤下,就没什么事情了。实际上这类想法是毛病的。黑名单是有一定的期限,然而如果被执行人不及时实行法院裁决裁定肯定的义务,到了期限,尽管黑名单撤下了,然而对当事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一直挂着,直到被申请人实行完法定义务、办理结案手续为止,或者申请人主动申请撤下为止(一般不会这样)。也就是说,黑名单撤下了,只要被执行人不实行法定义务,还是处处受限,一旦违反限高令,轻者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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