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背着我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老公背着我给“小三”大量现金,怎么办?我能要回来吗?这是很多遭遇婚外情的人的顾虑,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未经此外一方同意,向”小三”大量转账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法

老公背着我给“小三”大量现金,如何办?我能要回来吗?这是不少遭受婚外情的人的担忧,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虔诚义务,未经另外一方赞成,向”小三”大量转账的行动是不是有效呢?

今天咱们就通过法院的一个判例,来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何**与周*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日,周*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向罗*转账总计255500元,通过农业银行卡向罗*转账10000元,总计2655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罗*提交了自己的工行卡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周*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周*于2015年至2017期间向其转款系奉还该借款,原告何**对此不予认可,该工行历史明细清单中记录的是ATM取款、跨行费、信使费、卡年费等记录或其他转账记录,并没有向周*转款的记录。

庭审中,何**提交了一份其与罗*于2018年9月24日的通话录音,周*在场,该通话触及了周*与何**离婚、与周*结婚的相关内容。

一审讯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同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当事人订立、实行合同,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周*违抗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义务,在与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发生婚外爱情,转账付给罗*总计265500元,尽管罗*抗辩称该转款系奉还借款,周*亦认可,但罗*并未举示充沛证据证明其向周*提供了借款和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而对罗*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周*给付罗*265500元的性质应该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何**与周*对婚内财产未商定分别所有,故该笔财产应该认定为什么**与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何**赞成的情况下,周*的该赠与行动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

后罗*不服一审讯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周*向罗*总计转款265500元行动的效率问题。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动无效,然而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动无效的除了外。违抗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动无效。何**与周*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力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抉择。(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抉择,夫妻双方应该同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赞成思表示的,另外一方不得以不赞成或不知道为由抗衡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力,承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份共有人擅自处罚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该财产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罚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周*共向罗*转款265500元,显然超越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规模。罗*与何**既非亲戚,也非朋友、同事;罗*以及周*之间仅是普通同事。罗*与何**之间无正常的经济来往情景,罗*接受周*转款的行动也非善意。周*向罗*转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抉择,周*未经何**赞成擅自转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周*向罗*转款的行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动。

本案终究裁决被告周*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间赠与被告罗*的265500元的行动无效。

生活总结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抗虔诚义务,在未经对方赞成的情况下,超越日常生活需要的规模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抗公序良俗的行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动。夫妻另外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意全额返还。

2.然而,如果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意返还上述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要求规模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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