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师:川航事故已产生 旅客可否获赔偿?

2018年5月14日,川航从重庆飞往拉萨的3U8633航班,在飞行高度9000多米的高空中,飞机驾驶舱右座前风挡玻璃突然一声破裂,副驾驶若非被安全带防护,可能已被强大的气流吸出窗外。说时迟那时快,机长

2018年5月14日,川航从重庆飞往拉萨的3U8633航班,在飞行高度9000多米的高空中,飞机驾驶舱右座前风挡玻璃骤然一声决裂,副驾驶若非被安全带防护,可能已被强大的气流吸出窗外。说时迟那时快,机长刘传健临危不惧,以高超的航空技艺冷静应答,完成一次“史诗级”的备降,挽救了机上人员的生命。

依据四川航空公司的通报,事发后有几十名乘客在航空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前往病院检查就治,其余旅客未见异样的将搭乘航班继续实行。四川航空公司尽管已经为就治看医的旅客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同时也为其他有需求的旅客提供了换乘其他航班的服务,但李正律师禁不住想要问的是:旅客阅历了如斯触目惊心的事故,能否取得四川航空公司的赔偿?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在购买机票之后,与航空公司实际上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法律维护;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于方即承运人,其合同责任在于将旅客依照商定的时间安全地投递目的地。有的人可能会有困惑,旅客购买机票时一般都购买了保险,由保险进行理赔便可,为什么还要四川航空公司来赔?这是由于四川航空公司承当的是承运人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承当的保险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其实不交叉。一言以蔽之,如果航空公司未完成航空运输合同中商定的条款,即便旅客未购买航空保险,也能够请求作为承运人的四川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其次,回归到本案,李正律师认为四川航空公司的该次航班未将旅客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形成违约。依据四川航空公司官网显示,该次航班原规划于航班原规划于上午九点多达到拉萨,可因为飞机事故的影响,大多数乘客下昼2点多才达到拉萨,比商定的时间晚了差不多五个小时。如果该次航班事故是飞机驾驶舱玻璃质量问题造成,则其实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四川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违约责任不能免责。

最后,如果旅客身体并无受到侵害,可此次事故造成行程呈现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可以依据官方调查结果抉择是不是索赔。如果是航空公司缘由酿成的此次事故,旅客可以选择合用合同条款要求四川航空公司承当违约责任,也能够选择合用侵权责任法请求四川航空公司承当赔偿责任(通过鉴定或其他证据证明有精神侵害的,还可以主意精神侵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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